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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调配

关于印发《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引进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 2008-01-08 点击量:

广外大人〔2007〕86号

学校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为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提供人才保障,根据形势变化和我校实际,学校对《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的规定》(广外大校〔2003〕105号)进行了修改,制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引进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关于引进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为我校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学校决定面向国内外引进急需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引进人才的学位、专业技术职务和年龄要求

(一)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研究员,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

(二)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三)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助理研究员,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

(四)获得博士学位尚无专业技术职务者,年龄一般在30岁以下;

(五)外语学科非通用语种专业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

(六)外语学科非通用语种专业具有硕士学位的讲师或助理研究员,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

(七)外语学科非通用语种专业具有硕士学位尚无专业技术职务者,年龄在30岁以下。

第三条 引进人才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专业研究方向和开设的课程为我校学科建设与发展所急需;

(三)具有与所聘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学术水平;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承担的工作。

第四条 博士生导师、教授、研究员应具备的条件及相应待遇

(一)具备条件

1.对本学科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

2.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及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

3.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且已结项并取得经鉴定的科研成果。

4.在本学科核心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含出版专著、教材)8篇(部)以上,或在国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含出版专著、教材)4篇(部)以上(论文或专著须是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教材须是主编,且本人撰写:理工类10万字以上,文科类15万字以上)。

5.在《自然》(Nature)或《科学》(Science)上发表论文1篇,本人排名前3名,或所发表的自然科学学科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12篇以上(第一作者),所发表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学术论文被SSCI、A&HCI收录3篇以上(第一作者)。

6.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获得省(部)级科研著作奖或学术论文奖三等奖以上,且为第一作者。

7.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本人排名前3名),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本人排名前3名)以上,或获得相当的荣誉称号。

(二)相应待遇

1.第一档待遇:享受安家费160万元(含税)、科研启动费30—50万元(理论学科30万元,实验学科50万元),引进后3年内享受每年10万元的校内特殊津贴。

属于以下人员范围之一者可享受第一档待遇: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召集人;

(2)“973”、“863”计划首席科学家;

(3)国家三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第一获奖人;

(4)国家教学成果奖特等奖第一获奖人;

(5)曾为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

2.第二档待遇:享受安家费100万元(含税)、科研启动费25万元。

享受第二档待遇的除属于以下人员范围之一外,还必须同时具备第四条(一)中的第1、2项以及第3至第7项中的3项;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2)国家级中青年突出贡献专家;

(3)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带头人;

(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5)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培养对象;

(6)省级特聘教授;

(7)国家级教学名师;

(8)获得国家三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第一获奖人;

(9)国家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第一获奖人;

(10)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3.第三档待遇:享受安家费50万元(含税)、科研启动费15万元。

享受第三档待遇人员的范围:

博士生导师或者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省级学科带头人,必须同时具备第四条(一)中的第1、2项以及第3至第7项中的3项。

4.第四档待遇:享受安家费30万元(含税)、科研启动费10万元。

享受第四档待遇人员的范围:

教授或研究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必须同时具备第四条(一)中的第1、2项以及第3至第7项中的2项。

5.第五档待遇:享受安家费20万元(含税)、科研启动费6万元。

享受第五档待遇人员的范围:

教授或研究员,必须同时具备第四条(一)中的第1、2项以及第3至第7项中的1项。

第五条 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应具备的条件及相应待遇

(一)具备条件

1.对本学科具有系统的理论知识和扎实的专业基础,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

2.具有担任科研课题组或项目负责人的能力,能提出有较大实际意义或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

3.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且已结项并取得经鉴定的科研成果。

4.在本学科核心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含出版专著、教材)6篇(部)以上,或在国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含出版专著、教材)3篇(部)以上(论文或专著须是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教材须是主编,且本人撰写:理工类6万字以上,文科类10万字以上)。符合条件的论文或专著的数量达到要求的2倍以上的,本项可作2项计算。

5.在《自然》(Nature)或《科学》(Science)上发表论文1篇,本人排名前3名,或所发表的自然科学学科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8篇以上(第一作者),所发表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学术论文被SSCI、A&HCI收录2篇以上(第一作者)。

6.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获得市(厅)级科研著作奖或学术论文奖三等奖以上,且为第一作者。

7.教学效果好,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本人排名前2名)或相当的荣誉称号。

(二)相应待遇

1.第一档待遇:享受安家费20万元(含税)、科研启动6万元。

享受第一档待遇人员的范围: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必须同时具备第五条(一)中的第1、2项以及第3至第7项中的3项。

2.第二档待遇:享受安家费15万元(含税)、科研启动费4万元。

享受第二档待遇人员的范围: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必须同时具备第五条(一)中的第1、2项以及第3至第7项中的2项。

3.第三档待遇:享受安家费12万元(含税)、科研启动费3万元。

享受第三档待遇人员的范围:外国语言文学学科、紧缺专业的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必须同时具备第五条(一)中的第1、2项以及第3至第7项中的1项。

第六条 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助理研究员、无专业技术职务者具备的条件及相应待遇

(一)具备的条件

1.对本学科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

2.掌握本专业的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善于组织课堂教学,表达清楚,教学效果好,具有当一名合格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素质。

3.主持过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本人排名前2名),且已结项并取得经鉴定的科研成果。

4.在本学科核心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含出版专著、教材)3篇(部)以上,或在国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含出版专著、教材)2篇(部)以上(论文或专著须是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教材须是主编,且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符合条件的论文或专著的数量达到要求的2倍以上的,本项可作2项计算。

5.所发表的自然科学学科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4篇以上(第一作者),所发表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学术论文被SSCI、A&HCI收录1篇以上。

6.有一定的高校教学经历,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署名前2名)或校级优秀教师奖一等奖、市(厅)级以上优秀教师奖。

(二)相应待遇:

1.第一档待遇:享受安家费10万元(含税)、科研启动费2万元。

享受第一档待遇人员的范围: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助理研究员、无专业技术职务者,必须同时具备第六条(一)中的第1、2项以及第3至第6项中的3项。

2.第二档待遇:享受安家费6万元(含税)、科研启动费1万元。

享受第二档待遇人员的范围: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助理研究员、无专业技术职务者,必须同时具备第六条(一)中的第1、2项以及第3至第6项中的2项。

3.第三档待遇:享受安家费3万元(含税)、科研启动费1万元。

享受第三档待遇人员的范围:外国语言文学学科、紧缺专业的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助理研究员、无专业技术职务者,必须同时具备第六条(一)中的第1、2项以及第3至第6项中的1项。

第七条 外语学科非通用, 语种专业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引进条件、待遇按第五条规定执行,条件要求可酌情适当放宽。

第八条 为吸引海外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到我校工作,凡在国(境)外知名学府(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取得博士学位,并从国(境)外直接到我校工作的,安家费可酌情另加5万元(含税);在国外高校受聘为专职副教授的,安家费可酌情另加6万元(含税);在国外高校受聘为专职教授的,安家费可酌情另加10万元(含税)。

第九条 引进的副高及以下职务者中特别优秀的,若引进时具备更高档次条件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引进人才与师资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审议确认,待遇按所符合的相应档次兑现。

第十条 学校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的其它优惠措施

(一) 协助办理购房贷款手续

鉴于广东省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改为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学校鼓励并帮助引进人才积极利用学校给予的安家费、省财政统发的住房货币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在学校附近购买住房,妥善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

(二)安排过渡住房

1.学校过渡房是为了解决未购房教职工住房困难而做出的安排,引进人才到校后,在未购房前有期限地安排租住学校现有的过渡房。

(1)租住过渡房的期限为2年,2年内免交租赁保证金,按广州市政府相关文件及学校有关规定的住房租赁价格(当年的成本租金)交纳房租。租住期限内已购房者,应于售房单位将住房交付使用或装修之日起计,3个月内将过渡房退还学校。超期不退还者,从超期之月起按市场租金计扣房租。

(2)因特殊情况2年内仍未购房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房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租住期,延长租住期限最长为2年,延租期间须按照广州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缴纳租赁保证金(混合结构的住房每平方米40元,框架结构的住房每平方米60元),按学校规定对延租期房租给予优惠,仍按当年的成本租金交纳。

(3)延长2年期满后,因特殊困难超过延期合同期限仍未能购房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房屋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租住期,再延长租住期限最长为2年,房租按当年的市场租金交纳。

2.过渡房标准将视学校的房源情况调整,目前的标准是:

(1)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研究员:一般安排三室一厅的过渡房。

(2)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一般安排二室一厅或小户型三室一厅的过渡房。

(3)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助理研究员、尚无专业技术职务者:一般安排一室一厅的过渡房。为我校双职工者,可视学校的房源情况安排二室一厅的过渡房。

3.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广外大校〔2003〕72号)的相关规定,引进人才符合领取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按月领取住房货币补贴,同时按当年成本租金交纳过渡房租金。已在原单位领取过住房货币补贴的,按扣减领取原单位住房货币补贴月数后合并计算。国家或广东省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配偶安置方面

1.属于第四条(二)中享受第一、二、三档待遇的教授、研究员:配偶随调,并视其学历、职务职称及专长,由学校安排适合的工作。

其他教授或研究员:配偶具有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且与学校缺编人员的工作岗位专业对口的,学校在岗位招聘时优先给予考虑。学校没有适合的岗位未能安排工作的,可以根据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协助其户口投靠及未满18岁子女户口随迁。

2.副教授、副研究员及其以下引进人才:学校不安排配偶工作,可协助其办理配偶户口投靠及未满18岁子女户口随迁手续。

(四)职称、职务评聘方面

1.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人员,从事教学、科研工作1年,经考核符合广东省规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资格条件的,可认定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任职资格,一经认定,优先聘用。

2.获得博士学位尚无专业技术职务者,完成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可聘为讲师或助理研究员。

3.引进的教授或研究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不受高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数的限制,即予聘任。

(五)违约金补偿方面

引进人才如因提前终止与原工作单位签订的服务期协议而需交纳违约金的(须出示原工作单位财务部门的正式收据),学校可酌情给予一定的补偿,以减轻其经济负担,补偿的最高额度为2万元。

第十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的文件规定:凡从省外、中央部委直属单位和军队(含中央驻粤单位),通过组织调动、安置或个人自主择业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须经广东省评审确认。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除了须与学校签订《调入人员服务期协议书》(或《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服务期为8年),还须在来校前由我校人事处鉴证,与我校用人单位签订《引进人才来校工作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任务书》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商议拟定,内容需包括引进人才来校工作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的主要目标、任务、完成任务的时限等等。《任务书》作为《调入人员服务期协议书》(或《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的附件。

在引进人才来校工作满1年、4年、8年时,由用人单位根据《任务书》分别进行试用期、中期、终期考核,考核情况呈报学校引进人才与师资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学校在引进人才通过试用期考核时对引进人才待遇发文确认。如引进人才中期考核及终期考核均未完成《任务书》约定的工作任务、目标的,不再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退回相关款项,但欢迎其继续在校工作,享受我校教职工待遇。

第十三条 引进程序

(一)各教学、科研单位成立专门的引进人才小组,负责议定本单位引进人才计划,制定相应措施,组织对应聘人(求职者)的面试(试讲),拟定本单位的《任务书》,组织对引进人才的考核等。各单位的引进人才小组成员不少于7人,由党政领导及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用人单位应指定1名办公室人员兼任人事秘书工作,负责联络并协助学校人事处办理有关引进手续。

(二)各教学、科研单位引进人才小组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于每年填报增人计划表时,同时提交引进人才计划(含引进的人数,拟引进人才的专业研究方向、学位、专业技术职务等要求),经学校引进人才与师资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下达各单位贯彻执行。同时由人事处统一发布信息,向国内外公开招聘。

(三)各教学、科研单位引进人才小组根据应聘者提供的学习、工作简历和学术成果等资料,对照上述关于引进人才的要求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安排试讲、试教或面试,组织同行专家对其进行全面的考察,并召开会议讨论并对是否引进应聘者进行投票,在此基础上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审核表》(可从人事处网页下载)提出单位的引进意见(包括本单位编制的使用情况、对应聘者综合素质的评价、使用意图、对教学科研工作及学科建设的作用、引进人才小组会议的投票结果和需要学校解决的问题等)交人事处,由人事处提交学校引进人才及师资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审议。

(四)学校引进人才及师资队伍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引进后,由人事处鉴证,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本人《任务书》一式四份,分别交人事处、用人单位及引进人才本人留存。

(五)人事处组织材料报省人事厅审批调入、录用(应届毕业生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六)引进人才与学校签订《调入人员服务期协议书》(或《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承诺至少在学校服务满8年,才可以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七)引进对象来校工作后,根据来校前其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任务书》进行全面的考核,在通过试用期考核时对引进人才待遇发文确认;如中期考核及终期考核均未完成《任务书》约定的工作任务、目标的,不再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退回相关款项。

第十四条 相关规定

(一)安家费及过渡房安排方面的相关规定

1.安家费在引进人才购房时一次性给付(引进人才须提供相应的购房证明,如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等)。按国家税收政策,引进人才安家费在5万元以上者,由其本人负责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2.引进人才本人或其配偶在学校引进人才及师资队伍建设小组讨论前,已在广州市购买房改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商品房的,或者已在广州拥有有产权的住房的,不再发给安家费,学校也不再安排过渡房,但可以在科研启动费上给予一定的倾斜,标准为:

属于第四条(二)中享受第一、二、三档待遇的教授、研究员:增加科研启动费10万;

其他教授、研究员:增加科研启动费3万;

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职务者:增加科研启动费1万。

3.学校现有的过渡房只作为周转房使用,一般安置未购房及新到校在编在岗教职工短期租住,不向教职工出售。租住过渡房的引进人才应抓紧时间购买商品房。

(二)科研启动费方面的相关规定

1.引进人才以科研项目向学校申请科研启动费或把科研启动费作为自筹经费申报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正式立项后,学校根据所承担的科研项目或课题的实际需要,经用人单位、科研处、人事处审核批准后,按学校有关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文件执行。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须在引进人才来校工作5年内成功申报使用方为有效。超过规定期限的,学校将取消剩余经费的资助。

2.科研启动费超过5万元者,应当分2个以上项目使用,其中个人项目的经费不超过3万元,其他经费必须用来申报集体课题,课题组至少有1名本校3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并且课题研究方向与本单位学科发展规划相一致。

3.学校积极支持、协助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申报广东省高等学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对于成功申请到资助项目的,我校确认给予该引进人才的安家费、科研启动费将作为广东省资助项目的配套经费。

如引进人才成功申请到广东省高等学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学校确认给予的安家费、科研启动费还不够配套,不足之额度学校将以科研启动费方式补足。

(三)本规定所指的引进人才主持或参加科研项目,出版专著、教材和发表学术论文,获奖或获得相当的荣誉称号,时间界限为近5年内。

(四)我校引进急需专业技术人才的宗旨是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贯彻这一宗旨,学校引进人才及师资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对引进人才的确认及相关优惠待遇有酌情处理权。

(五)本校统招统分的博士研究生毕业分配在校工作,若具备引进人才条件并经考核被确认者,可按本规定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引进人才未满服务期而提前终止协议(含调离学校、辞职、自动离职等)或因本人过错被学校辞退者,必须将所租住的过渡房和所享受的安家费、违约补偿金以及未结项的科研启动费等款项全部退还学校。随调的配偶在学校安排正式工作的,必须同时调离学校。此外,还要按协议交纳违约金。

第十六条 附则

(一)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的规定》(广外大校〔2003〕105号)同时废止。

(二)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人事 引进 人才 规定 通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校)办秘书科 2007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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