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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调配

关于印发《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人事代理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 2009-06-10 点击量:

广外大人〔2007〕41号

 

 

 

学校各单位: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人事代理人员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6月11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人事代理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行人员聘用制,依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纳入我校事业编制的以下人员实行人事代理:

(一)新来校的硕士及硕士以下学位的人员(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除外);

(二)学校各单位提出并经学校批准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

(三)其他经学校决定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

第三条 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人事代理人员与广东省(或广州市)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建立人事代理关系。

第四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行政关系、工资关系、人事档案关系隶属于人才服务中心,在聘期内,由我校代管。

人事代理人员在聘期内,享受与我校事业编制非人事代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二章 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

第五条 聘用期限管理

(一)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聘用期限为一年。首次聘用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可以续聘,聘期一般为三年。此后,每次续聘的期限均为三年。

(二)聘用期限满十年且不中断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三)人事代理人员所在单位应在聘用期限届满45日前,与学校职能部门沟通,并向人事处提出是否续签合同的书面报告;人事代理人员应当在聘用期限届满35日前,向学校提出续签或终止聘用合同意向的报告书。超过期限未提供报告书视为无意与学校续签聘用合同,学校按不续签处理;人事处应当在聘用期限届满30日前,向人事代理人员书面告知终止或续签合同的意向。

第六条 实行人事代理的专职教学、科研人员,在聘用期间获得博士学位或已聘任副高及以上职务的,经考核符合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职责要求的,聘期届满后不再纳入人事代理,人事关系正式进入我校。

其他实行人事代理的非专职教学、科研人员,在聘用期间,不论取得何种学历或晋升到何种职称,仍然实行人事代理。

第七条 学校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粤人任〔1995〕19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任〔1998〕28号)等文件,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签合同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人事代理人员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人事代理人员的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人事档案关系转由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管理。

第九条 人事代理管理费由个人支付,学校在人事代理人员工资中逐月扣除,支付给人才服务中心。

第三章 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程序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按学校通知要求于年底申报下一年度增人计划,经学校核准后,由人事处进行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 由学校相关单位组成考核小组,对应聘者进行考核,确定拟聘用名单,报学校审批。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后,报广东省人事厅审批。广东省人事厅批准后,人事代理人员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报到手续。

第十三条 人事处代表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人才服务中心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人事代理暂行规定》(广外大校〔2003〕3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与今后国家和广东省出台的人事政策、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和广东省新的政策、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人事 代理 规定 通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校)办秘书科 2007年6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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