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标准]
教授、研究员须对本学科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或攻关项目,取得重大成果或公开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艺术作品,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或对专业建设、学科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的进步发展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室和教材建设,指导和培养过硕士研究生或年轻教师,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或高级访问学者的能力;熟悉运用一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硕士学位,取得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
(二)未具上述学位,但取得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位,且取得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1)或(2)的要求:
1.具备下列条件中1项以上:
①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及其他专业奖项。
②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
③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及其他专业奖项一等奖以上(前3名)。
2.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①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及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前2名)。
②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③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在第八条的基础上,理工类增加3篇(部)、文科类增加5篇(部)、艺术类增加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件(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④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运动会或专业比赛上获得前3名。
⑤获国家级优秀都是或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外语专业的人员须考第二外
语),成绩合格。
(二)1977年全国恢复高考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现从事中古字号专业(如古汉语、
中医、民乐等)并申报本专业资格者,可选考古汉语、医古文或外语。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外语:
1、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1年以上。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合作科研1年以上。
3、1966年以前大学毕业,从事公共政治理论课(含德育课)和公共体育课教学并申报本专业资格。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二)担任过1届研究生的导师或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讲授工作,或指导过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1年以上。
(三)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研究、开发工作并通过省(部)级鉴定;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取得多项或发表多篇(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有3次以上年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前3名)。
(三)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及其他专业奖项;或获省(部)级上述有关奖项三等奖以上(前3名)。
(四)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或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前3名,项目已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本人主持的科研成果通过省(部)级鉴定,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艺术类专业人员参加或作品入选由省级以上的专业部门组织的有较高艺术水平的音乐会、展览会等;或主持过大型项目的设计;或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七)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高教系统优秀教师。
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均授课240计划学时以上者,论文、著作:理工类5篇(部),文科类6篇(部)。
(二)年均授课120-23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6篇(部),文科类7篇(部)。
(三)年均授课60-11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7篇(部),文科类8篇(部)。
(四)年均授课59计划学时以下者,论文、著作:理工类9篇(部),文科类10篇(部)。
(五)艺术类的专业人员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5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采用),有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学术论文、著作3篇(部)以上。
第九条附则
(一)凡条例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教授或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的特定解释:
1.本资格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论文、著作的要求:
(1)“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理工类10万字以上,文科类15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其中应有二分之一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在非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缉”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并且申报者提交的论文,按条件中的数量要求须有二分之一在非本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2)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教师,在论文、著作的数量要求按第八条第1款执行。
3.在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条件方面,以科研方面的要求为主,年均授课59计划学时以下的,只能申报研究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