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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来源:博士后 发布时间 : 2007-12-28 点击量:

学校各单位:
现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管理,吸收国内外优秀博士来站从事高水平科研工作,促进学科发展,加强学术交流,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博士后是指在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博士后管理工作组织机构
第三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校、院(所、中心)分级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博士后招生计划,对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第五条 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指导专家小组和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博士后指导专家小组负责博士后进站审查、出站考核和指导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
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设在学校人事处,具体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包括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会)下达的当年进站名额内,与相关学院(所、中心)落实进站计划,负责办理博士后的进站、出站、博士后基金申报手续,发放博士后工资、福利待遇,博士后任职资格评定,档案的保管和传送等。
承担博士后指导任务的有关学院(所、中心)指派1位主管领导和管理干部协助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后勤处负责博士后住房及配套家具的安排和管理。
第七条 学校科研处协助各院(所、中心)的博士后科研管理工作,负责科研基金申请、申报成果奖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协助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对有关经费进行管理。
第三章 博士后招收
第九条 招收博士后必须根据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保证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项目的需要,不具备科研设备条件,科研梯队和科研经费不足的专业不得招收博士后。
第十条 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可以申请我校相应专业的博士后岗位。
留学回国的博士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招收。
在我校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本校的博士后岗位。
第十一条 学校对申报进站的博士进行思想品德、科研水平等全面的素质考察,并采取"公平竞争、择优招收"的录用原则,以确保招收优秀的博士进站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我校博士后岗位的人员必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 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一式两份(含原件)。
(二) 由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三) 本学科领域的两位国内或国外教授(或相应职称)推荐书。
(四)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位课程成绩单1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1份及论文摘要2份,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复印件1份。
(五) 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已获得博士学位,但尚未发放证书者,可先由授予博士学位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出具证明。)。
(六) 近期免冠大一寸彩色照片4张。
(七) 国家统招的博士研究生,由培养单位出具的统招统分证明以及同意其申请博士后岗位的证明;定向、委托培养和现役军人博士研究生,由原单位出具同意其申请博士后和同意招收后出站分配意见的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我校博士后岗位者提交申请材料后,经录用单位签署意见,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核。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经主管校长同意,报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 申请进站者经博管会批准后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发给申请者进站通知书。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博士后的进站手续。
第十六条 博士后接到进站通知书后,应按期进站,无正当理由超过15日不办理进站手续的,博士后流动站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
有特殊情况需延期进站的,应在通知进站日期前向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说明情况,并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延期进站。
第十七条 博士后进站后与流动站及学校签订工作协议,其在站期间研究成果应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作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
学校不受理博士后提前出站的申请。
因科研工作的需要,经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博士后可以延长在站工作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九条 博士后进站后,由所在专业成立以指导教授(博士生导师)为主要成员的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安排博士后的科研工作。
第二十条 博士后进站后两个月内,制定其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计划,并在本专业做开题报告,经指导小组审查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进站一年内,应在本专业做一次科研工作进展情况的学术报告。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可以按照指导教授安排,每周承担不超过两节课的教学工作量,学校按照专职科研人员超教学工作量的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报酬。
博士后在两年的工作期限内,应完成我校专职科研人员相应的科研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在工作期满时提交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总结报告,学校组织5-7名相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总结报告进行评议并提出评议意见。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出站前应提交一份在站工作期间的个人总结,由所在专业指导小组和学院(所、中心)对其个人总结和在站期间的思想品德、工作态度等做出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填入《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登记表》。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国外的博士后岗位或出国进修。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经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可到国外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无正当理由逾期30日不归者,按自动退站处理,并由学校上报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6个月内,应由其本人联系出站后的工作单位,并由博士后所在学院(所、中心)上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博士后如系现役军人,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确定其出站后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出站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博士后研究报告》一式五份。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一式三份。
(三)接收单位人事部门书面接收公函。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一式三份。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由博管会发给《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条 博士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纳入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统一安排,不单独进行。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如获得出站后去国外工作职位的,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出站手续,由学校为其出具自费出国所需证明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博士后出站后不在我校工作的,不再属于学校在编人员。
博士后分配到其他单位,接收单位可以委托我校代为办理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委托办理评审的办法和程序按我校的评审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学院(所、中心)报博管会批准,勒令退站:
(一) 考核不合格。
(二) 不能完成预定科研任务。
(三) 不按规定办理出站手续,擅自离校。
(四) 无正当理由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日。
(五) 博士后流动站认为不适合继续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因病连续休假半年以上的,应终止研究工作,学校不发给《博士后证书》;待其恢复健康后,由博管会协助安排工作。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3个月内因未落实工作单位而无法办理出站手续者,学校将有关材料报博管会,由博管会协助安排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经费由广东省相关部门按名额下拨给学校,由学校财务处协助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经费管理应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博士后经费用于支付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研究费用、博士后工资福利、博士后配偶安置工作补贴费用和博士后管理费。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费用主要用于添置必备的科研设备、图书资料等。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申请国家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基金。
学校每年分别在3月份和9月份组织两次申请。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科研基金只能用于研究工作,不能作为个人的日常生活费用。
博士后在研究工作中可以自主支配科研基金。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可以将未用完基金保留到其进入下一个博士后流动站或工作单位,继续用于研究工作。
第四十条 依照《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试行条例》的规定,科研基金获得者工作期满出站前,必须向学校提交资助金的使用情况和取得效益的书面报告并报博管会备案。
第六章 博士后相关待遇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发放。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计算工龄,按学校同等条件专职科研人员标准享受工资待遇。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的校内岗位津贴按学校专职科研人员标准的50%发放,其余50%的岗位津贴于出站考核完成工作量后一次性发放。
第四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在我校以常住户口落户。
博士后进站时凭博管会介绍信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如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博士后迁移户口可以办理户口随迁。
第四十四条 学校如有合适的工作岗位,可以借调的方式安排博士后配偶的工作。
博士后配偶的工作安排如确有困难,户口在外地并不随博士后借调的(在读大中专学生、研究生和出国人员除外),可以从博士后经费中每月提取200元人民币作为补贴,并按国家规定每年享受探亲假。
第四十五条 随博士后迁入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附属中、小学及幼儿园入学、入托。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房源情况为博士后提供独立套间住房,博士后按有关规定交纳房租。
博士后住房配备生活必需的家具,由学校后勤处负责安排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博士后办理进站手续时,与学校签订博士后宿舍租赁合同及交纳住房租赁保证金后方可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申请办理工会会员手续,享受工会会员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育 博士后 规定 通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校)办秘书科 2005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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