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大人〔2008〕11号
学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教职工进修管理,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学校对2003年颁发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职工进修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职工进修管理规定(2008年3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五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职工进修管理规定
(2008年3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进修管理,鼓励教职工通过适当的方式进修,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提升学历、学位层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第二条进修方式和范围:
(一)国内进修
1.通过学历教育或同等学力申请获得国家认可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同层次的专业学位。
2.到国内学术水平较高的大学师从相关专业的著名学者从事专题研究的访学。
3.因专项业务或岗位特殊需要,由组织选派为完成该项业务或履行岗位职责而参加的短期业务培训。
(二)出国(境)进修
1.国家、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进修。
国家公派是指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的出国留学进修。
单位公派是指纳入本校校际交流计划的出国(境)留学进修。
2.自费出国(境)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
3.应邀赴国(境)外作访问学者。
第三条安排教职工进修的原则
(一)按需派遣,统筹规划。各部门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教职工进修工作,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地统筹安排本部门、本单位的教职工进修。
专职教师、科研人员脱产进修的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本单位专职教师、科研人员总数的10%,超过10%的单位应暂缓派出人员脱产进修。
(二)照顾重点,择优选派。在选派进修人员时应优先考虑“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青年骨干教师、名牌专业教师、新开办专业教师、重点培养教师和重点学科教师;根据教职工岗位工作业绩和年度考核等次,择优考虑人选。
(三)学以致用。教职工进修的专业、课程内容应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或业务工作有直接的联系,或与学校学科调整、学科建设的需要相一致。
(四)教职工进修的形式应以国内在职、业余为主,以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为主;拟修专业与学校已设硕士、博士点专业相同的,原则上应在本校进修。
根据设岗原则和岗位性质,专职教师、科研人员以外的教职工的进修形式应以业余为主,学校不批准此类人员进行脱产进修(学校派出的除外)。如本人坚持脱产攻读,须向学校提出辞职或调离学校。
(五)教职工进修所产生的费用,实行个人负担和学校给予一定资助相结合的原则。
(六)教职工在职全脱产进修期间,仍计算在其所在单位编制之内。
第四条教职工申请进修的条件
(一)申请出国(境)留学进修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学历、学位进修者,须来校工作满2年以上,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三)申请国(境)内外访问研修者,须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或作为学术骨干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讲师及助理研究员(具有博士学位者优先)。其中,讲师、助理研究员须在本校连续工作满4年以上,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须在本校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
(四)“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的进修条件参照《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进修不予批准
(一)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完成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
(二)未被聘任或在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
(三)申请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校期间。
(四)申请再次国(境)内外访问研修派出时间间隔未满2年。
(五)近3年来有1年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不称职。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选送的。
第六条 教职工申请进修的程序及应办手续
(一)凡申请进修人员,由本人从校园网人事处网页上“文档下载”栏目下载《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职工进修申请表》(下称《申请表》),填写后交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并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申请脱产进修者,须于拟申请进修前一年的11月31日前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列入脱产进修计划后报人事处批准。
(二)《申请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申请人为教师者先交教务处,申请人为科研人员者先交科研处,申请人为辅导员者先交学生部(处),上述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申请人为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后勤人员者,《申请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直接交人事处。申请人为单位负责人的由人事处研究提出意见后呈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各单位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人事处报送本单位下一年度教职工脱产进修计划(含进修人员名单)。人事处根据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教职工申请进修的条件与安排的原则、经费预算等情况对进修申请作出审批。
(四)获学校批准进修者,凭人事处开具的证明办理报名手续,被录取后,须持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登记备案,并签订相关进修协议(参加3个月以内短期业务培训者可酌情免签协议)。
(五)国家、单位公派或自费出国(境)留学进修者,如已在学校购房、集资建房或租房的,必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
(六)因公出国(境)研修、访学,时间在3个月以内者,通过国际交流处办理因公护照。
(七)在职脱产进修者,离校前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到人事处及相关部门签订协议、办理离校会知等手续;进修结束后应按期返校到人事处报到,并凭人事处开具的返校会知恢复各项关系。
(八)国(境)内进修人员毕(结)业后,须持进修所取得的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人事处办理登记手续,经人事处验收后复印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在国(境)外取得学历、学位证书者,需先将相关学历、学位证书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再交人事处验收存档。
(九)进修人员在学习过程中由于个人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学业而需要延长进修期限的,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进修时间在1年及以上的,须在原批准期限到期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进修时间在1年以内的须在原批准期限到期前1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延长理由,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长进修期限。
延长进修期一般只能申请1次,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攻读博士学位者如确有特殊需要可申请2次,累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七条进修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国(境)内在职不脱产进修的专职教师,可以提出减少教学工作量的申请,但须经所在教学单位的批准,且每周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4节自然课时。进修期间,因减少教学工作量导致不满规定基本教学工作量(每人每周7节自然课时)的,不扣除其国家财政统发工资,校内岗位津贴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内津贴分配暂行方案》(广外大校〔2001〕79号)和学院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扣减;年终工作业绩考核时,不影响其参加优秀等次的评定。若进修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脱产学习者,须经所在单位和学校人事处审批,并按脱产进修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党政工作人员、教辅人员以及其他职工,在职不脱产进修的不减免工作量。
(二)国(境)内在职脱产进修的教职工,在批准的进修期限内保留公职,计算工龄。除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进修形式外,教职工进修期间,只领取国家财政统发工资中的基本工资。按期返校后,凭返校会知恢复工资、津贴等待遇。各单位一般不安排脱产进修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如确因所在单位需要必须安排教学工作量者,转为在职不脱产进修方式,工资待遇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理。
(三)对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优惠待遇:
1.作为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享受优惠待遇者,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报名时已被正式遴选为省、学校“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
(2)报名时曾获得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学名师奖、优秀教学一等奖、青年教学十佳或优秀科研业绩一等奖。
2.工资待遇优惠的具体措施:
(1)在职不脱产攻读期间,教学工作量以每周4节自然课时为满工作量,超过4节自然课时部分不计发超工作量报酬;科研工作量不减免,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内津贴分配暂行方案》(广外大校〔2001〕79号)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科研业绩奖励实施办法》(广外大校〔2005〕17号)执行。上述工作量减免优惠的最长期限为2年。同时担任有关行政管理职务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按规定享受工作减免的,不再累加减免。
(2)攻读期间,经学校批准最长可获得1年脱产学习时间,脱产学习期间领取国家财政统发工资,停发校内岗位津贴。经学校批准可弹性安排学习,脱产学习时间可以学期为单位。
(3)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另行兼课或在社会兼职者,学校将取消其上述待遇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国家或单位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进修期间保留公职,计算工龄;只领取国家财政统发基本工资,停发校内岗位津贴;按期返校后,恢复工资、津贴等待遇。
(五)自费出国(境)进修的教职工,原则上保留公职及计算工龄1年,进修时间超过1年的是否保留公职及计算工龄,按学校与其签订的协议执行。凡自费出国(境)进修者,停发其国家财政统发工资、校内津贴;按期返校后,恢复其工资、津贴等待遇。
为鼓励和支持自费出国获得博士学位的教职工按期回校工作,自费出国(境)获得博士学位者按期回校报到并按进修协议约定服务期限继续服务的,学校一次性给予国外进修期间国家财政统发工资中的基本工资作为奖励,奖励标准的最大额度为进修开始后前3年被停发的基本工资。
(六)参加教育部、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高校教师进修计划者,工资、福利等按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七)进修人员离校进修与返校工作后工资变动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照人事处日常工资处理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八条进修费用的资助办法和资助标准
经批准进修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并符合资助规定的教职工,进修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待毕(结)业后,凭毕(结)业证书及学费正式报销凭据,经人事处验证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相关费用。
(一)各部门各单位派出的短期业务培训,费用由本部门本单位承担;由学校统一组织并派遣的参加3个月以内短期业务培训进修者,学校资助培训学费,教材费和差旅费由进修派出单位承担,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报销。
(二)学历、学位进修费用资助:
1.境内获得博士学位者,学费在25000元以上的(含25000元),给予资助25000元学费;总学费不足25000元的,按实际学费资助,其他费用自理。
2.自费出国(境)留学获得博士学位并按期返校工作者,依据相关票据一次性给予25000元资助。
3.已具有博士学位,再次攻读博士学位者,不予资助。已获国家公派或校际交流项目资助攻读学位者,不对学历、学位进修费用进行重复资助。
(四)国内访问学者进修凭有效结业证书,1年可资助学费共计6000元。1年学费不到6000元的按实际交纳的学费资助;访问进修时间不到1年的按实际访问进修时间折算后予以资助。所需资助经费由学校与其所在单位各承担50%。
(五)教职工出国进修需办理“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的,学校给予其资助50%的公证费用。
(六)国家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在国外进修期间的费用及国际差旅费的报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办理签证的差旅费,按差旅费标准报销双程路费一次。
国家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若需在国内进行培训,培训费用的支出按国家公派出国进修的有关规定和协议办理。没有规定的,培训学费由学校和个人各承担50%,其他费用自理。
(七)由学校公派作为校际交流的出国(境)留学进修人员进修期间已享受合作高校资助学费、生活费的,其国际差旅费、护照工本费、签证费等费用由进修人员个人承担。
(八)经申请获准延长进修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
(九)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教职工进修学习,学校不负担其所需费用。其费用承担比例由申请进修人员与所在单位参照本规定协商解决。
(十)进修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资助或报销任何费用:
1.进修未经学校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协议,办理离、回校会知)的;
2.培训进修的内容与所从事工作、专业不对口的;
3.学历、学位进修未能取得毕业证或学位证书的;
4.访问学者未能按规定完成访学计划的;
5.在访学进修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未经批准,擅自延长进修期限的。
第九条教职工进修后的服务期
(一)在职全脱产进修的,进修后在校的服务期按每进修半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按半年算,下同)服务1年的方法计算。
(二)在职不脱产进修的,进修后在校的服务期按每进修半年服务半年的方法计算。
(三)属学校公派作为校际交流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返校后在校的服务期按每进修半年服务2年的方法计算。
(四)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派出的留学、研修人员,返校后在校的服务期按照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所签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执行。
(五)来校工作服务期未满而获准进修人员,进修后在校的服务期应与来校工作未满的服务期累加计算。
(六)凡进修后在校服务期未满的人员,本人申请调离学校,除退还脱产进修期间学校发给的工资、补贴以及全部进修资助费用外,还须向学校交纳违约金5000元/年。
(七)脱产进修到期后未经学校批准,不按期回校工作者,3个月以内(包括3个月)未返校者,作停薪留职处理;超过3个月未返校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条出国进修人员的配偶如在我校工作的,若要申请出国探亲,按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教职工请假的规定》(广外大校〔2001〕81号文)执行。配偶以陪读身份申请出国,按事假办理请假手续,陪读期间停发一切工资,不计算工龄。
第十一条学校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培训,由组织部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职工进修管理规定》(广外大校〔2003〕101号)同时废止。凡在本规定公布之前获准进修的,与学校签订了相关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人事教职工进修规定通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校)办秘书科2008年3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