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
现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专职教师转任专职科研人员规定
(2008年4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四月八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专职教师转任专职科研人员规定
(2008年4月修订)
为了加快高水平教学研究性大学建设的步伐,规范专职教师转任专职科研人员的管理,提升科研业绩,特制定本规定。
一、专职教师转任专职科研人员的界定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科研业绩奖励实施办法(2008年4月修订)》(广外大科〔2008〕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职教师转任原则是: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尤其是重点学科、交叉学科、新兴学科的发展和硕博点建设。
三、专职教师转任条件
(一)专职教师申请转任专职科研人员者,必须在原教学岗位工作满3年且最近3年的年度考核等次均在称职以上,或为当年引进并获得学校5万元以上科研启动经费的人才。
(二)转任人员必须是在研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纵向)的负责人或校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负责人。
(三)教学单位担任行政职务的人员(正副院长、系主任)在岗期间原则上不能转任专职科研人员,但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可以申请转任专职科研人员: 1.是在研的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负责人;2.是博士点所属学科或拟申报博士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3.在校级以上科研团队担任负责人。
四、专职教师转任期限为半年或1年;确有特殊需要的国家级项目主持者,在项目合同期内本人可提出再次申请,经批准最多可延长1年。
五、专职教师转任审批程序
(一)申请转任专职科研人员须到科研处网页上下载并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专职教师转任专职科研人员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正在研究科研项目的证明材料,向其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若申请转入依托的科研机构为独立设置机构,则还须获得申请转入的科研机构同意。
(二)申请者所在教学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核准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专职教师转任专职科研人员申请表》、科研项目证明材料及本单位《专职教师申请转任专职科研人员汇总表》(见附件2)依次报送科研处、教务处、人事处审批。
(三)转任申请获准后,申请者所在教学单位须将以上材料的原件送科研处存档,复印件分别送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四) 学校受理专职教师转任申请的时间分别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和12月1日至15日,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六、相关待遇
(一)专职教师转任专职科研人员后,其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及国家政策性工资和补贴不变。转任专职科研人员者,其校内岗位津贴按同职级科研人员标准发放。
(二)专职教师转任专职科研人员后,原则上不再安排兼课。确有特殊需要者,每学期只能兼一门课,兼课时数为2节自然课时/周,超出部分不发兼课费。
七、专职教师转任专职科研人员后,由所在教学单位或所依托的研究机构管理,并按同职级专职科研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如未能如期完成科研工作量,将取消其专职科研人员资格,并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科研业绩奖励实施办法》规定返扣岗位津贴。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相关文件与此文件不符合的以此文件为准。
九、本规定由科研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专职教师转任专职科研人员申请表
2.申请人单位专职教师申请转任专职科研人员汇总表
3.学校批准专职教师转任专职科研人员汇总表
主题词:人事教师规定通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校)办秘书科2008年4月8日印发
附件1: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专职教师转任专职科研人员申请表
姓名 | | 职称/职务 | | 出生年月 | | 性别 | |
所属单位 | | 从事专业 | |
近三年考核情况 | |
申请起止时间 | |
申请理由 |
近三年出版或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代表作 |
成果名称 | 出版单位或刊载刊物 | 出版或公开发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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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主持的在研科研项目 |
项目名称 | 项目级别 | 批准机构 | 项目合同起止时间 | 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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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教学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公章:年月日 |
科研机构转入意见 (请见备注) 单位负责人(签名):公章:年月日 |
科研处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公章:年月日 |
教务处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公章:年月日 |
人事处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公章: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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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专职教师转任专职科研人员者,若申请转入依托的科研机构为独立设置的机构(国家、省级、校级人文社科基地以及其他独立设置的校级科研机构),则须填写“科研机构转入意见”一栏。若不属此种情况,可不必填写。
2.专职教师申请转任专职科研人员者,必须在原教学岗位工作满3年且最近3年的年度考核等次均在称职以上,或为当年引进并获得5万元以上科研启动经费的人才。而且必须是在研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纵向)的负责人或校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负责人。教学单位担任行政职务的人员(正副院长、系主任)在岗期间原则上不能转任专职科研人员,但同时符合三种情况的人员除外(详见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