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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专职教师转任专职科研人员规定(2008年4月修订)》的通知

来源:人事调配 发布时间 : 2008-04-14 点击量:

学校各单位:

现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专职教师转任专职科研人员规定

(2008年4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四月八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专职教师转任专职科研人员规定

(2008年4月修订)

为了加快高水平教学研究性大学建设的步伐,规范专职教师转任专职科研人员的管理,提升科研业绩,特制定本规定。

一、专职教师转任专职科研人员的界定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科研业绩奖励实施办法(2008年4月修订)》(广外大科〔2008〕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职教师转任原则是: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尤其是重点学科、交叉学科、新兴学科的发展和硕博点建设。

三、专职教师转任条件

(一)专职教师申请转任专职科研人员者,必须在原教学岗位工作满3年且最近3年的年度考核等次均在称职以上,或为当年引进并获得学校5万元以上科研启动经费的人才。

(二)转任人员必须是在研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纵向)的负责人或校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负责人。

(三)教学单位担任行政职务的人员(正副院长、系主任)在岗期间原则上不能转任专职科研人员,但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可以申请转任专职科研人员: 1.是在研的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负责人;2.是博士点所属学科或拟申报博士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3.在校级以上科研团队担任负责人。

四、专职教师转任期限为半年或1年;确有特殊需要的国家级项目主持者,在项目合同期内本人可提出再次申请,经批准最多可延长1年。

五、专职教师转任审批程序

(一)申请转任专职科研人员须到科研处网页上下载并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专职教师转任专职科研人员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正在研究科研项目的证明材料,向其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若申请转入依托的科研机构为独立设置机构,则还须获得申请转入的科研机构同意。

(二)申请者所在教学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核准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专职教师转任专职科研人员申请表》、科研项目证明材料及本单位《专职教师申请转任专职科研人员汇总表》(见附件2)依次报送科研处、教务处、人事处审批。

(三)转任申请获准后,申请者所在教学单位须将以上材料的原件送科研处存档,复印件分别送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四) 学校受理专职教师转任申请的时间分别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和12月1日至15日,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六、相关待遇

(一)专职教师转任专职科研人员后,其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及国家政策性工资和补贴不变。转任专职科研人员者,其校内岗位津贴按同职级科研人员标准发放。

(二)专职教师转任专职科研人员后,原则上不再安排兼课。确有特殊需要者,每学期只能兼一门课,兼课时数为2节自然课时/周,超出部分不发兼课费。

七、专职教师转任专职科研人员后,由所在教学单位或所依托的研究机构管理,并按同职级专职科研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如未能如期完成科研工作量,将取消其专职科研人员资格,并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科研业绩奖励实施办法》规定返扣岗位津贴。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相关文件与此文件不符合的以此文件为准。

九、本规定由科研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专职教师转任专职科研人员申请表

2.申请人单位专职教师申请转任专职科研人员汇总表

3.学校批准专职教师转任专职科研人员汇总表

主题词:人事教师规定通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校)办秘书科2008年4月8日印发

附件1: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专职教师转任专职科研人员申请表

姓名

职称/职务

出生年月

性别

所属单位

从事专业

近三年考核情况

申请起止时间

申请理由

近三年出版或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代表作

成果名称

出版单位或刊载刊物

出版或公开发表时间

目前主持的在研科研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级别

批准机构

项目合同起止时间

完成情况

所在教学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公章:年月日

科研机构转入意见

(请见备注)

单位负责人(签名):公章:年月日

科研处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公章:年月日

教务处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公章:年月日

人事处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公章:年月日

备注:

1.专职教师转任专职科研人员者,若申请转入依托的科研机构为独立设置的机构(国家、省级、校级人文社科基地以及其他独立设置的校级科研机构),则须填写“科研机构转入意见”一栏。若不属此种情况,可不必填写。

2.专职教师申请转任专职科研人员者,必须在原教学岗位工作满3年且最近3年的年度考核等次均在称职以上,或为当年引进并获得5万元以上科研启动经费的人才。而且必须是在研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纵向)的负责人或校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负责人。教学单位担任行政职务的人员(正副院长、系主任)在岗期间原则上不能转任专职科研人员,但同时符合三种情况的人员除外(详见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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