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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

来源:职称评审 发布时间 : 2008-06-25 点击量:

粤人职[2000]24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文化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及《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馆员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印了之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二OOO年二月十七日


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须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精通图书馆学、情报学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及进跟踪国内外图书资料专业的发展动态;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和开发文献信息,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主持完成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的能力,是图书馆学及图书馆工作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图书 资料专业的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读者,爱护书刊资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

(二)虽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或显著社会影响的专著(字数不少于20万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受奖称号。

2.国家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全国恢复高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根据有磁政策及社会需求,把握文献信息开发方向,开发有影响的专题文献信息。

2.准确分析判断文献信息价值及基优劣,独立进行信息加工整理。

3.主持并参与大型书目索引编制工作,撰写高质量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

(二)从事文献采访、编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规定文献资料采访工作条件或规章,在确定文献类型结构、入藏品种及其比例、复本数量等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

2.熟练运用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主持或主要参与省级以上专业规范、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或主要参与组织、实施僵或地区性重大采编业务建设项目。

3.精通图书采访、编目工作全过程,担任总审校。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主持或指导读者服务工作。

2.全面运用中外文各类工具书及文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从事各类高难度参考咨询服务或用户辅导工作。

3.主持2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2名心个能胜任参考咨询工作的业务骨干。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工作,承担大型系统可行性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2.主持或主要参与制订全国或地区图书资料部门的发展规划,对本专业技术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人员,比照上述四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获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3荐,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主持或主要参与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4项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两荐:

1.主持完成技术开发、文献信息开发、读者服务项目3项,取得显著效益,经有关专家认可。

2.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大中型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及业务管理制度,其中5项付诸实施,效果显著。

3.在业务改革、技术创新方面业绩显著,在图书馆界取得领先水平,经专家鉴定认可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学术专著1部。

(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5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学术论文4篇和专业调查报告1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图书资料专业副研究馆员须具有罗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系统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国内外国书资料专业的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和开发文献信息,在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完成较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图书 资料专业的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读者,爱护书刊资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3年以上。任出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独立完成并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或显著社会影响的专著(字数不少于15万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匀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全国恢复高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根据有关政策及社会需求,把握文献信息开发方向,开发有影响的专题文献信息。

2.准确分析判断文献信息价值及基优劣,独立进行信息加工整理。

3.主持并参与大型书目索引编制工作,撰写高质量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

(二)从事文献采访、编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规定文献资料采访工作条件或规章,在确定文献类型结构、入藏品种及其比例、复本数量等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

2.熟练运用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主持或主要参与省级以上专业规范、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或主要参与组织、实施僵或地区性重大采编业务建设项目。

3.精通图书采访、编目工作全过程,担任总审校。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主持或指导读者服务工作。

2.全面运用中外文各类工具书及文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从事各类高难度参考咨询服务或用户辅导工作。

3.主持2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2名心个能胜任参考咨询工作的业务骨干。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工作,承担大型系统可行性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2.主持或主要参与制订全国或地区图书资料部门的发展规划,对本专业技术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人员,比照上述四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主要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2项,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主要参与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3项,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主要参与本专业技术开发、文献信息开发、读者服务项目2项,取得较显著效益,经有关专家认可。

2.主要参与制定大中型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规程及业务管理制度,其中3项付诸实施,效果良好。

3.在业务改革、技术创新方面业绩显著,在同类图书馆中处于领先水平,经专家认厅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出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学术专著1部。

(二)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学术著作1部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学术论文3篇以上。

(四)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和专业调查报告1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馆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图书资料专业馆员须具有罗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系统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国内外国书资料专业的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和开发文献信息,在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完成较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图书 资料专业的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读者,爱护书刊资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3年以上。

(二)获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县级科研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全国恢复高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文献信息开发选题、内容分析及实际开发,在一些重要专题开发中发挥骨干作用。

2.参与文献信息编辑工作,撰写提要、文摘、题录和一般性文献信息专题综述。

3.熟悉信息产品营销,积极推广传播文献信息。

(二)从事文献采编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藏书和出版发行情况,参与制定、修订文献资料采访工作规章。

2.了解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熟悉分编工作全过程,在文献形态描述和内容标引方面起骨干作用。

3.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文献整理工作。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借阅服务工作,胜任一般性参考咨询。

2.承担读者调研任务,分析阅读倾向,开展优质服务。

3.熟练运用主要中外文工具书及文献书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读者服务工作。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制定或实施本部门技术工作总体方案。

2.了解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并熟练运用其中一技能。

3.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承担程序设计和系统维护等。

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人同,比照以上四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县(处)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参与完成本单位组织的科研项目或文献信息开发课题2项。

(三)独立编写本单位的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2项,并被采纳应用。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出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合作撰写学术专著1部。

(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或专题调查报告2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论文1篇和在市(厅)级以上学术研讨会宣读论文2篇以上。

(四)独立撰写学术论文1篇和专题调查报告2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5年以上”含“5年”。

(二)相关学科:指信息学、文献学、目录学、版本学、档案学、出版发行学、大众传播学、计算机及图书馆现代技术科学等。

(三)科研成果奖:指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课题、项目:指国家、省(部)、市(厅)、县(处)级及本单位下达或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协作合同规定的。

(五)学术著作(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著作(含专著、论文、古籍注释、学术性著作编译、全国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

(六)学术专著(专著):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及普通工具书都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七)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八)市级:指地级以上市,含地级市。

(九)公开发表、出版:指论文、著作在有“CN”刊号、“ISBN”编号的出版物上发表或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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