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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试行办法(2010年6月修订)》的通知

来源:师资科 发布时间 : 2010-07-05 点击量:

广外校〔2010〕33号

关于印发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试行办法(2010年6月修订)》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学校对2009年颁发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经2010年6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试行办法(2010年6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试行办法

(2010年6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限额申报

(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占所在单位结构比例的控制标准

1.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确定我校不同类别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具体如下:

序号

类别

正高级(%)

副高级(%)

1

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院

≤17

≤30

2

有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学院

≤15

≤30

3

有学士学位授权点的学院及其他教学单位

≤12

≤30

4

科研单位

≤17

≤30

5

教辅单位

≤7

≤20

2.党政管理和后勤部门中设立的专业技术岗位(会计审计、医疗卫生、工程技术等),其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不高于教辅人员的比例。

3.专职辅导员岗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按照“有学士学位授权点的学院及其他教学单位”的比例执行。

4.管理岗位原则上只能申报高教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岗位上的“双肩挑”教师可申报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分别到相应学院(部)参加申报。

5.办理了延退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近3年(以当年8月31日为截止日期)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计入本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根据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分别确定正高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数。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未达到控制标准的单位,在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范围内按比例有计划进行申报;结构比例已经超出的单位,每年只可申报正高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各1人。

(三)符合下述情况之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指标作适当处理。

1.尚没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新办专业、非通用语种各专业视当年申报情况给予正高级和副高级各1个申报指标。

2.具有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的单位,每年增加正高级和副高级各1个申报指标。

3.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申报指标限制。

4.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业绩成果条件特别突出的人员,可不受指标限制,经学院推荐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①省(部)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含科技计划类)项目主持人;

②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排名前两名);

③获省(部)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上述奖项仅限于政府奖(排名前两名);

④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教学名师,或省级“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

5.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业绩成果条件特别突出的人员,可不受指标限制,经学院推荐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①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含863,973等科技计划类)项目主持人,或两项以上省部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含科技计划类)项目主持人;

②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排名第一);

③获省(部)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上述奖项仅限于政府奖(排名第一);

④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教学名师,或省级“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

6.学校事业发展急需的高水平特殊人才,且取得突出业绩成果的,由所在单位推荐,人事处组织5位以上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进行通讯评审和专业鉴定,提交学校专业技术评审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报校长同意后,可不受所在单位申报指标限制。学校每年用于高水平特殊人才的评审指标原则上不超过2个。

二、对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实施资格审查和推荐评审

(一)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全校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委员会下设专业技术评审资格审查委员会。专业技术评审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分管人事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人事处处长担任,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和研究生处的负责同志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分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副处长兼任。

(二)学校专业技术评审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限额申报原则确定各单位申报名额,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下达给各单位;并负责对各单位提交的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

(三)各专业技术资格系列在学校核定的指标内按系列推荐评审: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由各学院(部)和研究中心(所)负责推荐评审;实验技术人员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推荐评审;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由图书馆负责推荐评审;专职辅导员岗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岗位申报非教学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学校组织推荐委员会进行推荐评审;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由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提交到学校的专业技术资格推荐委员会进行推荐评审。

(四)各推荐评审单位按照学校要求成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人员进行推荐评审。评审小组成员原则上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有1名其他单位专家。评审小组推荐评审时,出席会议的成员不少于5人,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小组在对评审对象的材料全面审阅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推荐评审结果要按照学校要求进行公示。

(五)各推荐评审单位推荐至学校的专业技术评审资格审查委员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应控制在学校核定的申报指标内;对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者,不予提交。

三、关于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相关评审条件的认定

(一)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的认定,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科研处颁布的《重要期刊目录》为主要依据,其中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原则上要在二类权威及以上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二)广东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教学质量评估优秀”的认定,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务处、研究生处评选的“优秀教学奖”、“研究生教学奖”为标准。原广东财经职业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估优秀”的认定由教务处负责。

(三)获得校级教学名师奖、青年教学十佳的教师,视同获得两次年度教学质量评估优秀,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奖的教师,视同获得三次年度教学质量评估优秀。

(四)本人撰写的研究报告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决策采用的,视同发表一篇《重要期刊目录》论文。

四、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参照当年广东省及学校的有关通知执行。

五、对“以考代评”的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的资历条件不得低于同级别高等学校教师系列的资历条件。申报者报考前须取得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同意,否则不予聘任。

六、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试行办法》(广外校〔2009〕46号)同时废止。

七、本试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人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通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校)办秘书科2010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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