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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发放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 2007-12-28 点击量:

为了规范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管理,使离退休费能及时顺利得以发放,同时保证国家资金不受损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退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92〕侨内会字第020号)以及《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离退休人员应将本人的有效通讯地址及电话等联系方式书面告知校离退休工作办公室,若有变动应及时通知更改。离退休工作办公室负责登记、保存上述资料。

二、离开本市到外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离开前应事先书面告知学校离退休工作办公室,并留下新居住地的有效通讯方式。到异地居住超过1年的,需提供本人生存证明才能继续领取离退休费。其中在国内异地居住的人员,每年6月底前应向学校人事处提供由现居住地所在街道或户籍管理部门当年3月至6月出具的其本人的生存证明原件;出国定居的人员每年应向学校人事处提供由我国驻定居国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其本人生存证明原件。

三、在本办法公布前已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维持原来的发放方式,即学校在收到生存证明后,将其前一年度的离退休费一次性集中发放;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到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若已告知离退休工作办公室或提供了本人生存证明的,将逐月发放其离退休费。

四、离退休人员应主动不定期与学校离退休工作办公室取得联系。超过1年未保持有效联系的离退休人员,应及时提供本人近期的生存证明。对逾期不能提供生存证明的,离退休工作办公室应及时通知人事处,人事处将根据实际情况暂停支付其离退休费,待其补报生存证明后再予以补发。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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