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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 2007-12-28 点击量:

广外大人〔2006〕44号

学校各单位:

广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医疗补助金标准已于2006年9月1日进行调整,望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以及聘有短期合同制职工、租赁人员及其他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单位贯彻执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广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切实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穗府

〔2006〕33号

2.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标准的通

知(穗劳社函〔2006〕802号)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人事 职工 通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校)办秘书科 2006年9月20日印发

附件1: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穗府〔2006〕3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6〕155号),现就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外,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8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66元/小时。

二、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9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12元/小时。

三、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9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2:

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6〕802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穗府〔2006〕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外,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624元/月,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为78元/月,两项合计702元/月。

二、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552元/月,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为69元/月,两项合计621元/月。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标准从今年9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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