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大人〔2008〕57号
学校各单位:
现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获得校外荣誉称号集体和个人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获得校外荣誉称号
集体和个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营造不断进取、开拓创新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推动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厅级以上党政群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中获得荣誉称号的校内教职工集体和个人。
获得校外荣誉称号申请学校奖励,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 学校对获得校外荣誉称号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四条 学校每年从预算经费中划拨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校外荣誉称号奖励专用款项。
第二章 认定机构和程序
第五条 人事处负责对校内教职工集体和个人获得的校外荣誉称号进行认定。
第六条 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1次,认定的范围为上一年度8月1日至当年7月31日取得的校外荣誉称号,且该称号为申请人在我校工作期间获得。
第七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校内教职工集体和个人于每年7
月提出申请,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获得校外荣誉称号奖励申报审批表》(下称《申报审批表》,附件),同时须提交开展评选工作通知、评选结果通知、获奖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并附上申报材料。
取得校外荣誉称号的校内教职工集体或个人的所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在《申报审批表》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送交人事处。
第八条 校内教职工集体和个人所获校外荣誉称号的奖励级别经人事处讨论认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奖励级别及标准:
奖项 | 级别 | 奖金 |
集体荣誉称号 | 国家级 | 8000元 |
省部级 | 5000元 |
副省级 | 3000元 |
市厅级 | 2000元 |
个人荣誉称号 | 国家级 | 5000元 |
省部级 | 3000元 |
副省级 | 1500元 |
市厅级 | 800元 |
第十条 相同申报材料(内容)获多项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评选部门已发放奖金,奖金金额高于或等于学校相应奖励标准的,学校不再发放奖金;奖金金额低于学校相应奖励标准的,学校予以补足差额。
第十二条 奖金在每年“庆祝教师节暨表彰大会”后发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民间社会团体及海外团体组织的评选,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科研业绩类奖励和学生指导类奖励均不纳入本办法。
科研业绩类奖励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科研业绩奖励办法》(广外大科〔2008〕3号)执行、学生指导类奖励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创新奖管理规定》(广外大校〔2008〕11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获得校外荣誉称号奖励申报审批表
主题词:人事 奖励 办法 通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校)办秘书科 2008年9月17日印发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获得
校外荣誉称号奖励申报审批表
荣誉称号 | |
荣誉类别 | □集体荣誉称号 □个人荣誉称号 |
荣誉级别 | □国家级 □省部级 □副省级 □市厅级 |
授予部门 | | 授予时间 | |
填 表 人 | | 联系电话 | | 填表日期 | |
获奖集体或个人所在 单 位 审核意见 | 签章: 日期: |
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意见 | 签章: 日期: |
人 事 处 审核意见 | 签章: 日期: |
学校审定 意 见 | 签章: 日期: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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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每年认定的范围为上一年度8月1日至当年7月31日所取得的校外荣誉称号,且该称号为申请人在我校工作期间获得;2.申报奖励的集体和个人须同时提交开展评选工作通知、评选结果通知、获奖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并附上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