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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

人事代理暂行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 2007-12-28 点击量: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人事体制改革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纳入人事代理聘用管理的人员的范围:

(一)从2003年5月1日起,凡分配来我校或办理正式调入手续的本科及以下学历的教职工均实行人事代理聘用制(在上述日期前签定协议书未办理正式手续的人员,按协议办理);

(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纳入人事代理聘用的人员;

(三)其他自愿选择人事代理的人员。

第三条 学校与南方人才市场、广东省人才智力市场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与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期分为二年和三年两种,初次签订合同人员的试用期均为一年。

第四条 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由南方人才市场或广东省人才智力市场管理。

第五条 人事代理管理费由学校在人事代理人员工资中逐月扣除,并支付给南方人才市场或广东省人才智力市场。

第六条 聘期管理:

(一)人事代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内按在职教职工管理,享受在职教职工同等待遇。

第七条 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合同期满后,根据聘期表现和学校岗位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继续与南方人才市场或广东省人才智力市场建立人事代理关系;不续签合同者,由南方人才市场或广东省人才智力市场负责管理。

第八条 调入人员配偶,符合学校代调条件的,可由学校协助解决户口,但不在学校安排工作,其行政关系自原单位转出之日起实行人事代理,由南方人才市场或广东省人才智力市场负责管理和办理一切事务,代理费用自理。

第九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聘期内不论晋升到何种职称或取得何种学历,其用人关系仍适用人事代理办法。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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