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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

短期合同制职工管理条例

来源: 发布时间 : 2007-12-28 点击量:

广外大校〔2004〕68号

关于印发《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短期合同制职工管理条例》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短期合同制职工管理条例》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短期合同制职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短期合同制职工管理,理顺短期合同制职工与大学、劳动服务公司、直接用人单位的关系,减少劳动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范围内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单位(以下简称“借用单位”)聘用的短期合同制职工。

第三条借用单位使用短期合同制职工,一律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可向校内各单位提供劳务的学校劳动服务公司与短期合同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再以大学的名义与其签订。

第四条用人单位从劳动服务公司租赁使用短期合同制职工。大学与劳动服务公司通过协议的形式明确双方的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人事处是受大学委托履行短期合同制职工规范管理职责的部门,其职责范围如下:

(一)核定各借用单位的短期合同制职工名额。各借用单位在人事处核准的人数范围内使用短期合同制职工。借用单位如需增加短期合同制职工人数,须向人事处提交增人计划申请,经重新审批同意后(后勤处属下的借用单位先经后勤处审批),可经劳动服务公司补充租赁短期合同制职工。

(二)管理劳动服务公司提供的短期合同制职工基本信息资料。

(三)督促借用单位制定本单位使用、管理短期合同制职工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考勤制度,并报人事处审批备案后执行。

(四)督促借用单位及时向劳动服务公司支付有关费用。

(五)定期检查借用单位的用工情况,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六)协调处理借用单位与劳动服务公司之间的其它有关关系。

(七)不定期组织借用单位的管理人员进行劳动法规培训。

第六条后勤处的职责范围

(一)督促属下借用单位按国家、省市及学校规定规范管理短期合同制职工。

(二)定期对属下借用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协调处理属下借用单位、劳动服务公司、大学人事处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借用单位的职责范围

(一)向劳动服务公司提出具体的劳务要求、短期合同制职工的数量及素质要求;增减或更换短期合同制职工的用工计划,及时反馈短期合同制职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短期合同制职工进行工作指挥、调度、岗位调配。

(三)为短期合同制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条件,支付短期合同制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充分重视和保护女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负责短期合同制职工服务岗位的设备维护,提供有关办公用品及特殊工种需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五)按时足额向劳动服务公司支付劳务管理费,包括短期合同制职工工资福利费、人才租赁管理费(20元/人·月)、社会保险中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用工调配费、应分摊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费用等。

(六)制定本部门短期合同制职工管理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并报人事处审批,经人事处审批同意后执行,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七)负责短期合同制职工日常考勤和劳动纪律管理,定期向劳动服务公司提交短期合同制职工月考勤记录及工资发放表,经劳动服务公司审批后,由借用单位受托以劳动服务公司的名义发放工资。短期合同制职工如有违反劳动纪律的,借用单位有权扣发其工资,但扣发后的工资额不得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八)定期就短期合同制职工的工作绩效、业务技能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表现提出考核建议,并将短期合同制职工日常考勤、劳动纪律管理情况和考核建议报给劳动服务公司,作为劳动服务公司对短期合同制职工考核的基本依据。

(九)短期合同制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短期合同制职工如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借用单位应在10日内向劳动服务公司提交工伤报告,由劳动服务公司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工伤申报手续。劳动服务公司应密切配合借用单位处理工伤事故。

(十一)各借用单位选用短期合同制职工,必须以劳动服务公司的名义招用,不得以大学或借用单位的名义进行招聘。如劳动服务公司现有短期合同制职工未能满足借用单位要求,借用单位需要对外招聘的,应以劳动服务公司名义发布招聘信息,注明“受借用单位委托(或为借用单位提供服务)”字样,并将信息内容知会劳动服务公司,由此发生的一切广告费、场租费、体检费均由借用单位负责。

(十二)配合劳动服务公司做好短期合同制职工的计生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相关规定

第八条借用单位拖欠劳动服务公司人才租赁服务费用,应按所欠费用总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劳动服务公司支付滞纳金。

第九条因借用单位自身原因导致更换短期合同制职工所发生的经济补偿责任,由借用单位承担,赔偿额度按《劳动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短期合同制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后的工伤保险等待遇按国家和省、市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执行,除由社会保险机构负担的部分外,剩余部分由借用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短期合同制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费自行负责。停工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按《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短期合同制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等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执行。除由社会保险机构负担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借用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借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行解决由此引发的纠纷,所需经济补偿或罚款由借用单位支付,并由学校有关部门追究借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经大学人事处批准,擅自增加短期合同制职工人数。

(二)不以劳动服务公司的名义,擅自招用短期合同制职工。

(三)未经劳动服务公司审批、委托,自行发放短期合同制职工工资。

(四)未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短期合同制职工的劳动和休假时间。

(五)因执行未经人事处审批备案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而引发劳动纠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截至本条例颁布之日原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尚未期满的短期合同制职工,可待合同到期后与劳动服务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广外大校〔2003〕50号及相关文件与本条例不相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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