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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人事调配 发布时间 : 2007-12-28 点击量:

学校各单位:

现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聘请名誉教授、

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规定

为促进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加强与国内外知名学者的学术交流,现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聘请对象与条件

(一)名誉教授是我校授予国(境)外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其聘请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教授职务;

2.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国际学术界公认的重大成就;

3.所从事的专业和科学研究工作方向与我校学科对口;

4.能够在推进我校学科建设、促进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客座教授聘请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中具有较高声望和影响的教授、研究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国内外知名企业家、学者型政府官员或在某一领域具有独特深厚造诣的人士等;

2.学术水平较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较大成果;

3.所从事的专业和科学研究工作方向与我校学科对口;

4.能够对我校的学科建设、专业发展和教学科研工作给予具体指导。

(三)兼职教授是我校聘请的担任相关教学、科研任务的国内外学者和专家。其聘请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

2.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相关实践经验,或在某一学科领域有较大学术影响和较强研究能力;

3.所从事的专业和科学研究工作方向与我校学科对口;

4.能够为我校独立承担一门课程的授课任务,可为我校的学科发展和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作出贡献。

第二条聘请对象的工作任务

(一)名誉教授的工作任务

1.对我校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给予指导;

2.不定期来我校作学术报告或参加学校的重大活动;

3.积极推动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客座教授的工作任务

1.对我校的学科建设和发展、教学科研工作提出建议、给予指导;

2.定期或不定期来我校讲学、作学术报告或参加学校的重大活动;

3.积极推动我校与国内外各有关高校、单位、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三)兼职教授的工作任务

1.参加我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并给予建议、进行指导;

2.独立承担一门课程的授课任务,或开设一系列与专业相关的讲座、辅导报告或一门选修课;

3.协助我校新专业的开发和建设,对专业教师进行指导、培训;

4.开展学术讲座或专题讲学,为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作贡献;

5.与我校合作培养研究生或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

6.在聘期内保证在我校的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每年1个月。

第三条聘请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的整体要求及本单位实际需要,提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的拟聘人选,填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拟聘客座教授(或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审批表》(可在人事处网站下载),附拟聘人员的详细简历和公开出版的论著目录,交各相关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

(二)由人事处审核拟聘人员的申报材料,并对拟聘人员进行考察,出具审核意见后报校长审定。其中,聘请名誉教授还须由人事处组织两位以上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国内知名教授,对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及其与我校可能进行的合作及作出的贡献等进行评议,形成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审批通过的人员,由人事处制作聘书,校长签发聘书,聘用单位为其举行相应的聘任仪式。另外,兼职教授一般还应与学校签订聘任协议。

第四条聘期

名誉教授实行终身聘任制;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期一般为三年,聘期届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聘,其审批程序同上。

第五条受聘人员待遇

(一)受聘人员在校工作期间,学校为其提供住房,并配备基本生活用具;

(二)受聘名誉教授、客座教授来校进行指导或开设讲座,可按其工作量的大小适当支付酬金及差旅费,费用由聘请单位自行解决;

(三)兼职教授在校工作期间享受学校岗位津贴(由学校和聘用单位共同支付),津贴标准参照校内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具体金额及支付形式可在聘任协议中规定。

第六条受聘人员的考核

(一)各聘用单位在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期结束前须对受聘者进行考核,以书面形式对其为我校教学、科研等工作作出的贡献进行总结,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二)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学校将解除聘任关系,并通知受聘人。

第七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人事 聘请 通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校)办秘书科2005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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