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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来源:职称评审 发布时间 : 2007-12-28 点击量:

粤人发〔2003〕202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严格执行

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印发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但由于个别媒体出现了一些曲解文件精神的、不负责任的报道,连日来不断有单位和个人电话咨询相关情况。为消除误解,统一认识,保证粤人发[2003]178号文精神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人事厅是主管全省职称改革工作的职能部门,全省的职称工作必须在国家和省人事厅制定的有关政策的指导和调整下进行,各地、各单位不得各行其是。各地、各单位制定贯彻执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行通(粤人发〔2003〕178号)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不得超越粤人发〔2003〕178号规定的政策范围。凡与该文有冲突的,一律按该文规定执行。

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此前和今后涉及职称改革的规定、文件,凡与国家和省人事厅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未经人事厅同意或联署颁发的,一律无效,各单位不得执行。对于违反国家和省人事厅制定的职称改革政策、规定所产生的评审结果,省人事厅将一概否定,并追究各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第十五条规定,对这次政策调整,除教育、科研两系列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个别问题提出意见,经省人事厅同意后联署发文实施外,其余系列或专业一律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各项规定。

四、全省的高评委会均应按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要求,组建评委库,随机产生评委,组成评委会,开展当年度的评审工作。任期末满的高评委会,应终止任期,按粤人发〔2003〕101号文重新组建。主要负责评审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高评委会,经省人事厅同意,可延缓至明年再执行外单位委员须占三分之一以上的规定,但必须随机产生评委,重组评委会。

具备条件的中评委会应按粤人发C 2003 3 101号文要求,建立评委库、组成评委会,目前难以具备条件的,最迟必须在明年执行上述规定。

五、评委会除主任委员相对固定外,其他委员均应从评委库中随机产生。评委会副主任委员、各专业组组长人选,由主任委员在随机产生的评审委员、专业组委员中指定人员担任,任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

六、已离、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进入评委库。个别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进入评委库的,应符合粤人发[2003)101号文规定的入库条件,并且身体健康,能履行评审工作职责。

七、要切实做好评审结果的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各市人事局和评委会的日常工作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号码,同时要公布省人事厅的举报、投诉电话号码:020—83133936(监察室),020—831 3394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务必认真查处,并及时报告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八、粤人发[2003)178号文,是我省深化职称改革工作的重大举措,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理解,把握精神实质,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企、事业单位和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人材料的真实性;各级评审组织要坚持“不评审本系列以外的专业技术资格”和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审议申报人的评审材料,保证评审质量;各用人单位要坚持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在合理设岗的基础上,通过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的方式,在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自主聘任。

二OO三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人事职称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办公室2003年8月1日印发

粤人发〔2003〕178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

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拓宽人才评价的服务领域,加强评委会管理,改革评审办法,完善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推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社会化,加快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就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望遵照执行。

一、不论公有制、还是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中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的条件上一视同仁,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为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提供服务。

(一)非公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合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没有区别,在非公有制单位的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具备条件的,同样可申报评审或报考高一档次资格和职(执)业资格。

(二)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的,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直接报送所在地县(区、市)人事部门。县(区、市)人事部门应及时审核,将符合要求的材料分类报送地级以上市人事部门或评委会。高、中级资格评审结果的公示工作由县(区、市)人事部门负责落实,并将取得资格人员的评审表(原件)移交负责其人事档案管理的机构存档。

(三)为便于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按管理权限,在不降低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出台相应政策措施,畅通申报途径,精简申报程序,简化评审材料,提高工作效率。

二、未正式办理调动手续的外省专业技术人员,凡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签有聘约,并工作一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经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外省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确认后予以承认。

三、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不受资历限制,按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四、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依据有关规定,报名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以及职(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按我省现行职称评审的资格条件、评审程序、评审办法等政策规定执行。

五、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同时申报评审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凡符合申报条件,且身体健康、正受聘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以通过现受聘工作单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离、退休人员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仅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评价,办理离、退休手续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不变。

七、目前还是工人身份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其获得的资格与专业技术人员一视同仁。

八、我省农村具有一技之长的乡土人才,可以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可在学历、论文要求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可到各类企事业单位应聘。

九、贯彻业绩优先原则,鼓励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对现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历、资历条件作如下调整:

(一)凡申报评审中级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同时将学历(学位)(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资历条件调整为:

1.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获得硕士学位后3年调整为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2.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3年调整为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4年调整为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5年调整为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5.中专毕业的,不再执行“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其中取得助理级资格后,受聘助理级职务5年以上”的规定,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者,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者,可申报评审中级资格。

(二)凡申报评审高级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受聘的限制。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

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调整我省职称外语政策,加大对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倾斜力度。

(一)从2003年起,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和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凡国家政策规定有外语要求的,均须参加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不再组织省内的职称古汉语、医古文考试。

(二)在外语成绩要求上,根据系列(专业)、年龄、地域的不同区别对待:

1.高等学校教师(不含党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的人员,仍按原规定的外语条件执行。

2.艺术、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其外语成绩,仅作参考。

3.其他系列1955年(含1955年,下同)以前出生的,以及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仅作参考。

4.其他系列1956年至1959年出生的,以及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当年有效。

不符合上述2、3、4款规定的人员,外语考试成绩必须达到人事部划定的合格分数线。

十一、对业绩显著、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特

殊评审的办法,评审高一档次资格。

(一)业绩显著、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范围:

1.中国科学院院士;

2.中国工程院院士;

3.获得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者;

4.经人事部等七部委选拔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者;

5.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二)上述人员(含已离退休人员)申报高一档次资格,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依照现行程序报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三)省人事厅负责组建专家评委会,审核申报人员业绩材料,评审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十二、为进一步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全省高、中级评委会的组建和运作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正2003刁101号),按规定条件、数量组建评委库,随机抽取当年度评委会组成人员,各评委会必须遵守相关纪律,全程接受监督。

十三、为保证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全省高、中级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必须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正2002)236号),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资格名称,返回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可向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市人事局以及省人事厅监察室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举报。省人事厅举报电话:020-83133936(监察室)、020-8313394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十四、继续坚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原则。各级评审组织要严格条件标准,履行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用人单位要坚持按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职数,自主决定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并加强聘任后的管理工作。

十五、上述政策调整的有关规定,教育、科研系列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人事厅同意后执行。

以上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及各市制定的相关政策中与本文有冲突的,按本文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迳向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二OO三年七月十六日

主题词:人事职称深化意见

广东省人事厅办公室2003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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