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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职工进修管理规定

来源:教职工进修 发布时间 : 2007-12-28 点击量:

为了规范我校教职工进修的管理,鼓励教职工通过适当的方式进修,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提升学历、学位层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第二条进修方式和范围

(一)国内进修

1.参加助教进修班学习。

2.参加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习。

3.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攻读定向、在职委培或自筹经费硕士、博士学位。

4.到国内学术水平较高的大学师从相关专业的著名学者从事专题研究的访学。

5.因专项业务或岗位特殊需要,由组织选派为完成该项业务或履行岗位职责而参加的短期业务培训。

(二)出国(境)进修

1.国家、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进修。

国家公派是指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的出国留学进修。

单位公派是指纳入本校校际交流计划的出国(境)留学进修。

2.自费出国(境)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

3.应邀赴国(境)外作访问学者。

第三条安排教职工进修的原则

(一)按需派遣。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学科及专业建设或实际工作需要和人才需求趋势,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地统筹安排本部门、本单位的教职工进修。

(二)照顾重点,择优选派。在选派进修人员时应优先考虑“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青年骨干教师、名牌专业教师、新开办专业教师、重点培养教师和重点学科教师;根据教职工岗位工作业绩和年度考核等次,择优考虑人选。

(三)学以致用。教职工进修的专业、课程内容应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或业务工作有直接的联系,或与学校学科调整、学科建设的需要相一致。

(四)教职工进修的形式应以国内在职、业余为主,以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为主;拟修专业与学校已设硕士、博士点专业相同的,原则上应在本校进修。

(五)教职工进修所产生的费用,实行个人负担和学校给予一定资助相结合的原则。

(六)教职工在职全脱产进修期间,仍计算在其所在单位编制之内。

第四条教职工申请进修的条件

(一)申请出国(境)留学进修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学历、学位进修者,须来校工作满2年以上。

(三)申请国(境)内外访问研修者,必须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或作为学术骨干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讲师及助理研究员(具有博士学位者优先);教授、研究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副教授、副研究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讲师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其中,讲师、助理研究员须在本校连续工作满4年以上,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须在本校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

(四)“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的进修条件参照《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进修不予批准:

(一)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完成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

(二)未被聘任或在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

(三)申请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校期间。

(四)申请再次学历、学位脱产进修时间间隔未满2年,再次国(境)内外访问研修派出时间间隔未满2年。

(五)近3年来有1年或以上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不称职。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选送的。

第六条教职工申请进修的程序及应办手续

(一)凡申请进修人员,由本人从校园网人事处网页上“文档下载”栏目下载《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职工进修申请表》,填写后交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并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申请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申请人为教师者先交教务处,申请人为科研人员者先交科研处,申请人为政治辅导员者先交学生部(处),上述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申请人为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后勤人员者,《申请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直接交人事处。申请人为单位负责人的由人事处研究提出意见后呈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人事处根据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教职工申请进修的条件与安排的原则、经费预算等情况对进修申请作出审批。

(四)获学校批准进修者,凭人事处开具的证明办理报名手续,被录取后,须持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登记备案,并签订相关进修协议(参加短期业务培训者可酌情免签协议)。

(五)国家、单位公派或自费出国(境)留学进修者,如已在学校购房、集资建房或租房的,必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

(六)因公出国(境)研修、访学,时间在3个月以内者,通过国际交流处办理公务护照。

(七)在国(境)内、外在职脱产进修时间为3个月及以上者,离校前必须到人事处及相关部门办理离校会知;进修结束后应按期返校到人事处报到,并凭人事处开具的返校会知恢复各项关系。

(八)国(境)内进修人员毕(结)业后,须持进修所取得的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人事处办理登记手续,经人事处验收后复印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在国(境)外取得学历、学位证书者,需先将相关学历、学位证书交由广东省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验证后再交人事处验收存档。

(九)进修人员在学习过程中由于个人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学业而需要延长进修期限的,须在原批准期限到期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延长理由,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长进修期限。延长进修期一般只能申请1次,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如确有特殊需要可申请2次,累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七条进修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国(境)内在职不脱产进修的专任教师,可以提出减少教学工作量的申请,但须经所在教学单位的批准,且每周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节标准课时(按课程系数折算后的课时)。进修期间,因减少教学工作量导致不满规定教学工作量(每人每周10节标准课时)的,不扣除其国家财政统发工资,校内岗位津贴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内津贴分配暂行方案》(广外大校[2001]79号)的有关规定扣减;年终工作业绩考核时,不影响其参加优秀等次的评定。若进修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脱产学习者,须经所在单位和学校人事处审批,并按脱产进修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党政工作人员、教辅人员以及其他职工,在职不脱产进修的不减免工作量。

(二)国(境)内在职脱产进修的教职工,在批准的进修期限内保留公职,计算工龄。进修期间,前3个月领取国家财政统发工资,停发校内岗位津贴;超过3个月后,只领取国家财政统发工资中的基本工资,停发校内岗位津贴;按期返校后,凭返校会知恢复工资、津贴等待遇。各单位一般不安排脱产进修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如确因所在单位需要必须安排教学工作量者,转为在职不脱产进修方式,工资待遇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理。

(三)对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优惠待遇:

1.作为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享受优惠待遇者,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报名时已被正式遴选为省、学校“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

(2)系统讲授过两门本科以上的专业课,课堂教学评估结果在本单位排名前30%;近3年内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核心学术刊物发表3篇以上论文,或在省级以上核心刊物发表2篇论文并作为第一作者出版研究性专著1部;至少主持1项校级重点以上科研、教改项目(包括网络课程开发),或参与2项校级重点以上科研、教改项目,或者获得校级以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教学成果奖。

2.工资待遇优惠的具体措施:

(1)在职攻读期间,教学工作量以每周6节标准课时为满工作量,超过6节标准课时部分不计发超工作量报酬;科研工作量不减免,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内津贴分配暂行方案》(广外大[2001]79号)执行。上述工作量减免优惠的最长期限为2年。同时担任有关行政管理职务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按规定享受工作减免的,不再累加减免。

(2)在职攻读期间,经学校批准最长可获得1年脱产学习时间,脱产学习期间领取国家财政统发工资,停发校内岗位津贴。经学校批准可弹性安排学习,脱产学习时间可以学期为单位。

(3)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另行兼课或在社会兼职者,学校将取消其上述待遇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国家或单位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进修期间保留公职,计算工龄;只领取国家财政统发基本工资,停发校内岗位津贴;按期返校后,恢复工资、津贴等待遇。

(五)自费出国(境)进修的教职工,原则上保留公职及计算工龄1年,进修时间超过1年的是否保留公职及计算工龄,按学校与其签订的协议执行。凡自费出国(境)进修者,停发其国家财政统发工资、校内津贴;按期返校后,恢复其工资、津贴等待遇。

(六)进修人员离校进修与返校工作后工资变动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照人事处日常工资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进修费用的报销办法和报销标准

经批准进修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的教职工,进修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待毕(结)业后,凭毕(结)业证书及学费正式报销凭据,经人事处验证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相关费用。

(一)由学校派遣参加短期(3个月以内)业务培训进修者,可报销培训学费,书本费自理,差旅费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报销。

(二)参加助教进修班或研究生课程班进修班结业、未能以同等学力申请到学位者,给予报销4000元学费,实际学费不到4000元按实际学费报销。

(三)学历、学位进修费用资助:

1.境内攻读硕士学位者,总学费在14000元以上的(含14000元),给予报销14000元学费;学费不足14000元的,按实际学费报销,其他费用自理。

2.境内攻读博士学位者,学费在18000元以上的(含18000元),给予报销18000元学费;总学费不足18000元的,按实际学费报销,其他费用自理。

3.自费出国(境)留学获得硕士学位并按期返校工作者,依据相关票据一次性给予14000元资助。

4.自费出国(境)留学获得博士学位并按期返校工作者,依据相关票据一次性给予18000元资助。

5.一次进修获2个及以上学位者,只资助最高学位。

6.参加教育部、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高校教师在职攻读学位计划者,学费资助按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四)国内访问学者进修凭有效结业证书,1年可报销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共计6000元,由学校与其所在单位各承担50%。1年实际费用不到6000元的按实际费用报销;访问进修时间不到1年的按实际访问进修时间折算后报销相关费用。

(五)教职工出国进修需办理“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的,学校给予其报销50%的公证费用。

(六)国家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在国外进修期间的费用及国际差旅费的报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办理签证的差旅费,按差旅费标准报销双程路费一次,住宿费按不超过5天予以报销。

(七)学校公派作为校际交流的出国进修人员进修期间在国内外的费用、国际差旅费、办理护照工本费及签证费由其所在单位和个人按协议承担。

(八)经申请获准延长进修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九)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教职工进修学习,学校不负担其所需费用。其费用承担比例由申请进修人员与所在单位协商解决。

(十)进修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资助或报销任何费用:

1.进修未经学校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2.培训进修的内容与所从事工作、专业不对口的;

3.学历、学位进修未能取得毕业证或学位证书的;

4.访问学者未能按规定完成访问计划的;

5.在访问进修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教职工进修后的服务期

(一)在职全脱产进修的,进修后在校的服务期按每进修半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按半年算,下同)服务1年的方法计算。

(二)在职不脱产进修的,进修后在校的服务期按每进修半年服务半年的方法计算。

(三)属学校校际公派交流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返校后在校的服务期按每进修半年服务2年的方法计算。

(四)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派出的留学、研修人员,返校后在校的服务期按照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所签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执行。

(五)来校工作服务期未满而获准进修人员,进修后在校的服务期应与来校工作未满的服务期累加计算。

(六)凡进修后在校服务期未满的人员,本人申请调离学校,除退还进修期间学校发给的工资、补贴(在职不脱产进修的除外)以及全部进修费用外,还须向学校交纳违约金每年3000元。

(七)脱产进修到期后未经学校批准,不按期回校工作者,3个月以内(包括3个月)未返校者,作停薪留职处理;超过3个月未返校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条出国进修人员的配偶如在我校工作的,若要申请出国探亲,按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教职工请假的规定》(广外大校[2001]81号文)执行。配偶以陪读身份申请出国,按自费留学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凡在本规定公布之前获准进修的,与学校签订了相关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有签订协议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人事教职工进修规定通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校)办秘书科2003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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