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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

来源:政府特殊津贴 发布时间 : 2007-12-28 点击量: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01]10号)的精神,为使我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把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与我省实施人才战略、科教兴粤战略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数量在我省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中保持一定的比例,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促进和全面推动我省的人才队伍建设。

二、选拔范围

(一)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主要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实施。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也可以按照选拔程序推荐。

(二)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三)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四)重视推荐在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三、选拔条件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发展我国科技事业做出重大的贡献,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的专家、学者。

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3、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

5、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6、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建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公认。

7、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在技术成果向身生产力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10、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四、选拔程序

(一)由省人事厅根据人事部下达给我省的推荐人选控制指标数和我省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及高层次人才分布情况,下达各地级市、各部门的推荐人选指标数。

(二)各地级市人事局和省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和推荐工作。

(三)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在选拔推荐过程中,应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选拔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四)推荐材料:

1、被推荐人按规定逐项填报《专家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原件1份),有关填报手续要完备。

2、推荐单位填写被推荐人《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一览表》,每人一式两份,加盖推荐单位及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直部门印章。

3、被推荐人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获奖证书、荣誉证书、成果鉴定等有关材料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须经推荐单位审核,并由核实人签名和单位盖章。

(五)省人事厅对各地、各部门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组织有关同行专家对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经专家投票后,按得票数排出名次。

(六)省人事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和省科技厅,根据选拔条件和人事部下达给我省的当年控制指标数,对专家投票选出的人选进行审核、平衡,初定上报人选。

(七)省人事厅将初定上报人选通报各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将有关人选的基本情况转发给人选所在基层单位,并监督向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以广泛听取意见。推荐单位对公示反馈意见(含同意意见)组织核实后,函报省人事厅。

(八)省人事厅根据公示反馈意见,再商有关部门确定上报人选,报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后,呈送人事部审核和国务院审批。

(九)广州、深圳市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和推荐工作,并按规定上报人事部。

五、加强管理

(一)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选拔条件和程序,确保人选质量。要以严肃负责的态度,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检查、核实。对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而取得政府特殊津贴者和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且造成不良影响者,按规定予以查处。

(二)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勉励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珍惜党和国家给予的荣誉,当好专业技术人员的楷模,带头为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拼搏奉献。

(三)省人事厅要建立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数据库,跟踪考核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工作和生活情况。各地、各部门要建立有效的跟踪管理制度,密切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联系,妥善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3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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