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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路费报销办事指南

来源: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 2008-06-13 点击量:

一、所需资料

(一)《教职工探亲申请表》(到财务处领取)

(二)探亲路费报销票据

(三)本人婚姻状况资料。

(四)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配偶未享受探亲待遇的证明信

(五)并出具配偶户籍所在地的证件

二、办理程序

(一)填写《教职工探亲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所在单位(学院)核实情况,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教职工请假的规定》的要求签署意见;

(三)人事处领导签署意见;

(四)持经签署意见的《教职工探亲申请表》、票据到财务处出纳审核科办理领款手续。

三、申请报销须知

(一)享受探亲假的范围及标准

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教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假的待遇。

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和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往返路费每年可按直线车船费报销一次,超标部分自负。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或已婚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教职工探望岳父母、公婆每4年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按直线车船费核定,超过按直线车船费核定标准部分自负。往返路费相当于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部分,由本人自理,只报销超过的部分。

(二)婚姻状况资料。其中,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三)配偶为本市常住户口或单位派出外地人员的,不在探亲之列。

(四)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可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报销探亲路费。为规范报销行为,将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时间周期确定如下:

1、进入我校前已婚的,从来校之日起即为四年周期的开始之日,以四年为一个周期,依此类推;

2、进入我校后结婚的,从办理结婚证之日起即为四年周期的开始之日。

(五)报销票据当年有效,过期作废。

(六)未尽事宜,请参阅《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教职工请假的规定》。

四、本指南解释权归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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