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教师[2008]67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粤、人才强省战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不断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省高校工作,根据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学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教人[2007]21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资助的引进人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部(委)属高校引进的“两院”院士(不含双聘院士);省属高等学校(含省市共建高校)引进的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的学科创新团队核心成员、“两院”院士、教育部长江学者、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新兴学科、紧缺学科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以及大中型企业工程技术高层次创新性人才。
2、引进人才引进当年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两院院士除外),具有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引进人才必须是从我省教育系统外正式调入的,且没有享受过广东省高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资助。
4、学校必须为引进人才提供相应的项目经费资助。
二、申报材料要求
1、《广东省高等学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申报资助人员基本情况表》一式一份,并电子版发送到szglc2008@126.com。
2、《广东省高等学校引进人才项目资助审批表》一式五份。
3、申报资助人选的书面申请报告、情况简介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详见粤教人[2007]219号文)合订一册,并在封面注明学校、申报人选姓名及项目名称,一式一份。
三、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引进人才,由个人向学校人事部门提出资助申请,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2、学校对引进人才个人提出的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报我厅师资管理处进行初审。
3、省教育厅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对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申报资助的人员进行审核,并确定资助金额。
4、对拟资助对象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
5、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发放资助资金到学校。
6、学校与资助对象签订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
四、有关要求
1、各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我厅将对引进人才措施得力、工作进展快的高校优先安排人才引进经费。
2、各高校既要采取“走出去、引进来”的办法,广泛宣传、广开才路,积极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又要严格条件和程序,把好引进人才的质量关,切实引进一批学术造诣高、科研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
3、各申报高校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引进人才的申报工作,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对引进人才的介绍和评价应依据充分、客观公正。对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端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助人员的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4、本次申报的对象为2006年7月1日后高校正式引进的人才,学校报送材料时间为今年11月1日至12月底。2009年后我厅随时受理经学校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当年引进人才的项目资助申请。
联系人:靳天来,联系电话:37628071。
附件:
1、广东省高等学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申报资助人员基本情况表
2、广东省高等学校引进人才项目资助审批表
广东省教育厅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