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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非事业编制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 2014-06-27 点击量: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东省、中央、部队驻穗单位、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粤劳险〔199232号)等文件中关于生育保险待遇的规定,结合学校情况,特制定规范非事业编制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范围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由广东省人才市场派遣到学校工作,或者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生育保险由广东省人才市场代缴的我校非事业编制女员工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不含“先兆流产保胎”)等原因,可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二、待遇标准

(一)医疗费用

1、报销标准

女员工孕期、产期,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应选择广州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可到广州医保网上查询)范围内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产生费用按标准实报实销。

广州市以外的应事前向人事处申请办理异地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手续,异地地点一般应选择在配偶或父母工作或长期居住地的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所产生费用标准按校门诊部核定实报实销。

2、报销范围

由校门诊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按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生育津贴

非事业编制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期间,用工部门按规定发放工资。

医疗费用和营养补助费的申领程序

1、符合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女员工应在分娩或终止妊娠后3个月内到人事处,向省人才市场工作人员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产假证明或诊断证明、终止妊娠证明(有医院的公章);

2)《计划生育服务证》;

3)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4)个人身份证和门诊病历复印件(A4纸复印);

5)(含孕期、产期)有效原始票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及围产卡;

2、接到人事处或省人才市场通知后,提供申请人分娩期间相关费用(含孕期、产期)的有效原始票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及围产卡到校门诊部进行审核。

上述的原始票据、相关生育材料是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请女员工妥善保管。

已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女员工不再重复办理申领手续。

3、持已经门诊部核准的有效原始票据向人事处提交资料,办理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信息确认手续。

4、人事处审核后到财务处前台一次性领取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四、生育津贴的统筹管理和返还单位办法

非事业编制女员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经省社保局一次性核准后,由省人才市场拨回学校,转入学校账户进行统筹管理,由学校专项包干使用。生育津贴用于支付非事业编制女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经济独立核算部门在女员工领取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后,可向人事处申请本部门女员工生育期间所发生的生育津贴费用,经审核通过后返还各单位。生育津贴的返还以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相应岗位的薪酬待遇为标准,超出标准的按大学标准返还,超出部分由本部门自行承担;低于标准的按实际月份发生的工资返还。

2014 11 后生育或终止妊娠的非事业编制女员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按本通知执行。

请各部门领导高度重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落实非事业编制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的规范管理工作。

 

                                           人事处

                                二 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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