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大人〔2008〕30号
学校各单位:
现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职工在本校攻读硕、博士学位学费减免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五月一十五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职工
在本校攻读硕、博士学位学费减免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在本校攻读硕、博士学位的管理,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在本校攻读硕、博士学位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职工进修规定》(广外大人〔2008〕11号,以下简称《进修规定》)进行管理,其学费减免事宜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在本校攻读硕、博士学位的学费减免审批事宜由人事处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学费指学制年限内学费,不包括延长学习年限学费。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在本校攻读硕士学位包括在本校攻读硕士学位、在我校举办的硕士学位班攻读硕士学位、在我校与国外高校合作办学项目(办学地点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
第五条 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在本校攻读硕士学位学费减免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进修规定》的条件,且进修申请获学校批准;
(二)在本校攻读硕士学位并已按标准金额缴纳学费;
(三)与人事处签订进修协议,协议的签订日期在
2008年
4月
1日
至
2011年
7月
31日
之间。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教职工可以减免50%的学费。
第七条 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在本校攻读博士学位学费减免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进修规定》的条件,且进修申请获学校批准;
(二)在本校攻读博士学位并已按标准金额缴纳学费。
(三)与人事处签订进修协议。
第八条 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在本校攻读博士学位的学费减免办法如下:
(一)本人应当缴纳的学费不足2.5万元的,按照实际学费减免;
(二)本人应当缴纳的学费超过2.5万元(含2.5万元),但学费的50%不足2.5万元的,减免学费2.5万元;
(三)本人应当缴纳的学费超过2.5万元,且学费的50%也超过2.5万元的,减免学费的50%。
第九条 按照本规定获得学费减免的教职工,在入学时根据学校缴费标准足额缴纳学费,在取得学位后,凭学位证书及在读期间的学费收据原件,经人事处验证审核后,到财务处一次性报销减免的学费金额。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人事 教职工 规定 通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校)办秘书科
2008
年5
月16
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