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待聘人员的分流与管理工作,保证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的稳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待聘人员的范围
1.超编单位的聘余人员;
2.因机构撤销、合并失去工作岗位的富余人员;
3.因其他原因未被聘任(聘用)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待聘人员范围:
1.长期(半年以上)病休、因公负伤和残疾人员;
2.怀孕、产假及哺乳期间的女性教职工;
3.合同制教职工。
三、待聘人员的审批和交接办法
1.待聘人员由学校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和管理,人才交流中心设在学校人事处。
2.各单位对上交的待聘人员要按上述规定范围进行认真审定,向其说明原因并做好思想工作。
3.符合待聘范围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待聘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报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4.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的待聘人员,由人才交流中心发出接收的书面通知,由所在单位通知待聘人员本人。
5.待聘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向原单位办妥工作交接,到人才交流中心报到并签定待聘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旷工超过一个月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四、待聘人员的分流
1.提前退休。工龄满20年,男性干部和工人年龄满55周岁,女性干部年龄满50周岁,女性工人及以工代干者年龄满45周岁,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2.校内提前退岗。工龄满20年,男性干部和工人年龄满53周岁,女性干部年龄满48周岁,女性工人及以工代干者年龄满43周岁,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以在校内提前退岗,纳入退休人员管理,领取退休人员校内生活补贴,待达到提前退休年龄(男性干部和工人年满55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0周岁、女性工人及以工代干者年满45周岁),则必须办理正式退休手续。退岗期间,继续享受其原职级的国家政策性工资福利待遇,工龄照算,国家调资时,工资照调。
3.接替部分临时工和合同工的工作。学校辞退一部分临时工和合同期满的合同工,腾出岗位,安置或让待聘人员应聘上岗。
4.推荐校内再上岗。今后校内各单位和经济实体补充人员时,要优先考虑聘用待聘人员,允许有12个月以内的试用期。
5.自谋职业。待聘人员自谋职业后不再作为学校在编的教职工,其人事关系和档案挂到省、市、区的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动服务机构管理,费用由本人支付。学校将按其调入本校工作之日起至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日止计算其工作年限,1年发给1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费。
五、待聘人员的待遇
1.待聘人员的待聘时间从到学校人才交流中心报到的下一个月计起,待聘期间不享受校内津贴。待聘的头3个月内发给本人国家政策性工资和补贴的全额;从待聘的第4个月至第6个月,发给本人国家政策性工资和补贴的80%;从待聘的第7个月至第12个月,发给本人国家政策性工资和补贴的70%;从待聘的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发给当年广州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费。待聘超过24个月,必须自谋职业,并按本暂行规定的第四项第5条处理。
2.待聘人员在校内重新受聘上岗,若新聘岗位职务低于待聘前原岗位职务,可保留其原职级的国家政策性工资和福利待遇,校内岗位津贴则按新聘岗位职务发给。
3.待聘人员参加人才交流中心安排的临时性工作累计超过半年的,可以参加学校的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全面履行待聘协议的,可评定为“合格”的等次并可计算工龄,如遇国家调整工资,可调整其档案工资。参加临时性工作不足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计算工龄,不调整其档案工资。
六、待聘人员的管理
1.人才交流中心应从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帮助待聘人员,组织他们开展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转变就业观念,主动为他们提供就业信息,指导他们应聘再上岗。
2.待聘人员应自觉接受人才交流中心的管理,对人才交流中心组织的学习和有关活动,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一年旷工累计达到一个月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3.待聘人员应服从人才交流中心安排的新工作岗位或临时性工作,无正当理由2次不服从安排者,予以辞退。
4.待聘人员在校内外兼职、受聘、自谋职业或从事其他有偿活动,必须向人才交流中心报告并签定有关协议。否则,一经发现,立即予以辞退。
5.待聘人员在校内重新上岗,如因个人表现不好被用人单位2次退回人才交流中心者,限期3个月内调离学校或自谋职业。否则,作辞退处理。
6.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每个星期的星期五要到人才交流中心报到一次,看下个星期是否有临时性工作安排或其他活动安排。若无正当理由3个星期不来报到者,予以辞退。
7.各经济承包单位及新组建的后勤服务实体对现有的事业编制人员,原则上要优先聘用,自行消化,因聘用临时工而使现有事业编制人员失去岗位待聘,原单位要承担其待聘工资的50%。
七、待聘人员的培训
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经人才交流中心的安排或批准,可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和工作需要,自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培训后在校内应聘上岗者,凭培训的合格证和合格的收费票据可报销2000元以内的培训费,调离学校或自谋职业者,凭培训的合格证和合格的收费票据可报销4000元以内的培训费。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以往学校所发文件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