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大人〔2008〕30号
学校各单位:
现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职工在本校攻读硕、博士学位学费减免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五月一十五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职工
在本校攻读硕、博士学位学费减免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在本校攻读硕、博士学位的管理,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在本校攻读硕、博士学位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职工进修规定》(广外大人〔2008〕11号,以下简称《进修规定》)进行管理,其学费减免事宜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在本校攻读硕、博士学位的学费减免审批事宜由人事处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学费指学制年限内学费,不包括延长学习年限学费。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在本校攻读硕士学位包括在本校攻读硕士学位、在我校举办的硕士学位班攻读硕士学位、在我校与国外高校合作办学项目(办学地点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
第五条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在本校攻读硕士学位学费减免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进修规定》的条件,且进修申请获学校批准;
(二)在本校攻读硕士学位并已按标准金额缴纳学费;
(三)与人事处签订进修协议,协议的签订日期在2008年4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之间。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教职工可以减免50%的学费。
第七条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在本校攻读博士学位学费减免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进修规定》的条件,且进修申请获学校批准;
(二)在本校攻读博士学位并已按标准金额缴纳学费。
(三)与人事处签订进修协议。
第八条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在本校攻读博士学位的学费减免办法如下:
(一)本人应当缴纳的学费不足2.5万元的,按照实际学费减免;
(二)本人应当缴纳的学费超过2.5万元(含2.5万元),但学费的50%不足2.5万元的,减免学费2.5万元;
(三)本人应当缴纳的学费超过2.5万元,且学费的50%也超过2.5万元的,减免学费的50%。
第九条按照本规定获得学费减免的教职工,在入学时根据学校缴费标准足额缴纳学费,在取得学位后,凭学位证书及在读期间的学费收据原件,经人事处验证审核后,到财务处一次性报销减免的学费金额。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人事教职工规定通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校)办秘书科2008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