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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科

关于推荐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的通知

来源:人事科 发布时间 : 2009-06-12 点击量:

学校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粤人函[2009]1516号)文件精神,我校只有一个推荐名额,推荐参加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1.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原则上曾获得省级光荣称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2)高质量的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且具有显著的科学价值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4)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成绩突出。

2.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3.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4.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但要从严掌握,担任厅局级(含)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二、所需材料:

1.推荐单位的书面推荐报告,需加盖公章。

2.被推荐人按要求填写《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见本通知附件),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一并报送,纸质材料须有推荐单位核实并加盖公章。

请各单位认真酝酿,切实做好推荐工作,于2009年6月18日(星期四)前将候选人名单及材料上报人事处人事科(联系人:陈闰,联系电话:36207072)。

人 事 处

2009-6-12

附件: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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