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
1997年第二次全省自强与助残表彰大会以来,广大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为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扶残助残传统美德,树立自强自立和敬业奉献精神,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决定联合表彰一批“广东省自强模范”和“广东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根据《关于评选表彰广东省自强模范和广东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粤人发〔2009〕175号)文件精神,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1.评选范围
“广东省自强模范”的评选范围:在全省经济社会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自强不息,奋勇争先,取得突出成绩的各类别残疾人。
曾获得全国、全省自强模范和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不再参加这次评选。
2.表彰名额
“广东省自强模范”60名,其中广州市分配名额为4名。
二、“广东省自强模范”评选条件
在全省经济社会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自强不息,锐意进取,遵纪守法,取得突出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作为“广东省自强模范”人选:
1.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成绩,得到社会普遍赞誉的;
2.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成绩特别优异的;
3.出版过专著或在省级行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
4.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创造,取得显著经济与社会效益的。
三、所需材料
1.推荐单位的书面推荐报告,需加盖公章。
2.被推荐人按要求填写《广东省自强模范、广东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见本通知附件,先进事迹简介要求500字左右;先进事迹介绍要求2000字左右,另附页),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一并报送,纸质材料须有单位核实并加盖公章。
请各单位认真酝酿,切实做好推荐工作,于2009年7月31日(星期五)前将候选人名单及材料上报人事处人事科(联系人:陈闰,电话:36207072,地址:北校区行政楼302)。
附件:
广东省自强模范和广东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doc
人 事 处
二○○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