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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师资科 发布时间 : 2008-10-28 点击量:

粤人发〔2008〕24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我省今年继续在全省开展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现就做好今年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对照资格条件提交如下材料:

1.《送评材料目录》一份;

2.《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份;

3.《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三十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4.业绩、成果材料。包括取得高级会计师以来的主要专业工作业绩、成果,即有关论文、著作、奖励、成果、业绩方面的证书、证明材料,或作为专业技术主要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等;

5.学历证、高级会计(审计)师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会计师证(或参加人事部、财政部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省以上成绩合格证)、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原件;符合条件的外语考试成绩通知原件或合格证原件;

6.《专业技术人员年度(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一份;

7.《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一份;

8.已贴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彩色相片的资格证相片页;

9.本人取得高级会计(审计)师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3000字以内);

10.论文、著作(代表作)和技术报告。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含译著及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撰写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等;

11.《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12.申报职称资料袋。

上述材料中,第1—8项、第11项请在广东人事网(www.gdrst.gov.cn)下载打印填写,第9、10项自行装订,第1—8项、第11项也可在各市人事局网站下载。除第3项为A3外,统一按A4纸规格制作,双面打印,并分别装订成册。资料袋使用牛皮纸文件袋,由申报人自行准备,要求如下:资料袋正面须用钢笔填写单位名称、申报人姓名、联系电话、申报的专业、申报的资格等项目,在资料袋的底部要填写单位名称、申报人姓名、申报专业职称。

(二)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规定。对提交的复印件逐项与原件核对,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三)所在单位要对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和评审登记表》。

(四)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学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含译著)等,必须如实地注明申报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对学术技术成果及完成项目的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填报和提交的论文、著作应是公开发表的。

(五)凡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要求弥封,并加盖骑缝章,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否则不予受理。评委会不受理的申报材料,弥封并加盖骑缝章后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六)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二、省外来粤人员申报资格

根据《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8号),省外来粤人员申报规定如下:

(一)从中央部委、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在我省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

(二)上述人员参加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应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内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单位聘用评价意见。其中自主流动来粤人员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鉴定证明,供各级人事部门和评委会审查。

粤人发〔2007〕196号、364号文暂停执行。

三、评前公示

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在单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进行意见收集和问题核查,如实填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加盖公章;对提交的复印件逐项与原件核对,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材料审核鉴别必须将不符合条件要求及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报有关表格,提交规定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鉴别审核和7天的公示,填写评价意见和公示情况表并加盖公章;

(三)报送单位连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一起密封盖骑缝章报送。

五、评审组织和受理申报时间

(一)广东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评审机构为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评委会)。第三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1214房,邮编:518034,联系人:赵天一,联系电话:83938950、83938960)。

(二)2008年度广东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受理申报时间为2008年10月20日至2008年11月5日(休息日除外)。申报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第三评委会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六、收费标准

按照省物价局规定,申报者在报送评审材料时应缴纳评审费每人580元、答辩费140元。各市报送材料时按规定扣除送审费,余款交第三评委会办公室。

七、评审办法

第三评委会继续实行评审与答辩结合的评价制度。答辩的时间由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另行通知。答辩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依据。

(一)审阅申报材料。评委分组审阅申报材料,确定参评人申报资格,形成材料审核工作底稿和面试工作底稿,并提出评审具体意见。对有问题的材料可要求申报人补正和说明。

(二)组织现场面试。为进一步把握参评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了解申报人员论文等成果的相关情况,核实评委在评审材料过程中产生的疑问和检验参评人实际解决财务问题的能力,由专业(学科)组评委以面试工作底稿为基础对参评人进行现场面试,时间为每人15-30分钟。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先由组长介绍对申报人的初审意见;再由评委会委员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专业(学科)组的初审意见进行提问和讨论;最后由评委会委员参考申报人面试情况,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最终表决。表决过半数为通过。

八、评审结果公示

为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号),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返回所在单位在单位公告栏(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第三评委会办公室、省人事厅监察室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举报。省人事厅举报电话:020-83133936(监察室)、020-8313394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附件:广东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广东省人事厅

二○○八年十月九日

广东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标准:正高级会计师须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把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和实务的发展趋势,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动态;根据国家和本地区会计工作的需要,确定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提出具有重大价值(或学术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问题,承担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研究项目,取得突破性进展或重大的研究成果,发表了高水平的论著;精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较高的专业分析水平和会计政策职业判断及选择能力。学术造诣深,有较高知名度,是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有指导本专业高级人员工作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

一、申报评审的基本条件

在我省从事会计工作,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和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并参加国家人事部、财政部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以上的在职在岗会计人员。

二、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限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取消申报资格。

三、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二)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3年以上;或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或省部级研究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称号者(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3.负责全面主持和管理省级以上行政区域会计工作取得3项以上全国开创性成果,并使其管理部门获得国家会计主管部门颁发的一、二等奖。

四、外语条件

职称外语成绩要求按照《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执行。

五、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以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六、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本专业学术研究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重大研究项目2项以上。

(二)作为本专业业务负责人,主持完成重大科研工作,解决了关键性的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了显著的效益。

(三)具有培养本专业中级以上专门人才的能力,曾指导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效果显著。

(四)主持一个大型企业和市(厅)级单位的财务工作,在搞好企业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成绩显著,得到省、市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认可(需提供有效资料及证明)。

七、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研究成果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二)省(部)级研究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省(部)级研究成果奖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均排前3名)。

(四)获国家级专业研究成果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获奖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为准、下同);或获省级专业研究成果奖项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五)作为本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六)作为本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了较显著的效益。

(七)在承担本专业科研项目过程中,取得重大创新成果,产生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

八、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2部(第一作者)。

(二)出版著作3部(直接参加编写的主编、主审者)。

(三)出版专著1部(第一作者)及在省级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四)出版著作2部(直接参加编写的主编、主审者)及在省级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五)出版著作1部(直接参加编写的主编、主审者)及在省级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

(六)在省级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5篇以上(第一作者)。

九、附则

(一)本通知资格条件词(语)的特定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重大研究成果:指对国家或本地区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3.研究成果奖:指国家级、省部级会计或相近专业的研究成果奖。

4.全国开创性成果:指在会计管理领域,率先全国取得的先进的、重大的、效果显著的会计管理成果,并得到国家会计主管部门的认可及推广。

5.专业学术刊物:指取得CN、ISSN刊号的专业学术刊物,以及副省级以上财政、审计部门经同级新闻出版部门核准发行的内部刊物。

6.获奖排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上述所提及的论文字数应在3000字以上,并有三个以上主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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